简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完善。


参考解析

解析:(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由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的萌芽形态,30年代的苏维埃制度,40年代的参议会制度,以及后来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走过了从不成熟到成熟,并不断予以完善的过程。它是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最有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在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其突出表现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不实、威信不高,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演化为“二线机关”。因此,为更好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
1)合理界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在宪法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是明确的,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各级权力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并不十分通畅,因而妨碍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这些组织、机关主要包括党组织以及由权力机关产生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首先,权力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权力机关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当然应接受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各级权力机关是依据宪法在行使权力,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所以,合理界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次,合理界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并不理想,相反行政机关较之于权力机关更有优势。总体上,权力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完全改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再次,合理界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以,合理界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即是在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从而做到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此作为标准,来判断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诸如个案监督、错案追究等制度的合宪性。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合理界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是从外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此之外,还须从人民代表大会自身进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①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首先,要使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其次,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如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②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权力机关的议事规则。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规定原则性较强而操作性不足,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具体化,同时,有必要制定一些专门事项的议事规则,如《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其次,要建立起完善的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以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③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意识,充分发挥代表的职能。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能力。总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在素质和意识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并应逐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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