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相关考题:

车辆唯一性检查是指对() A、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B、车辆品牌和型号C、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D、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核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除按照规定应查验的项目外,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不符合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只需要查验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安全技术检验时,车辆唯一性认定的检查项目()A.号牌号码、车辆类型B.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C.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D.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 )。A.发动机号B.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C.行驶记录装置D.号牌放大号

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机动车基本信息不包括()。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B、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C、使用性质D、车辆品牌和型号

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如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填写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是()。A、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B、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C、按照规定查验的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可不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D、查验不合格的,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合格的情形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内燃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上且应能永久保持。A、发动机罩B、发动机的易见部位C、气缸体D、气缸盖

关于发动机号打刻,查验不合格的是()。A、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打刻等异常情形B、只打刻出厂编号C、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D、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能永久保持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安全技术检验时,车辆唯一性认定的检查项目()。A、号牌号码、车辆类型B、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C、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D、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车辆唯一性认定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A、车辆类型B、品牌/型号C、颜色D、出厂日期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上且应能永久保持。A、进气管B、气缸体C、发电机D、起动机

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多选题车辆唯一性认定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A车辆类型B品牌/型号C颜色D出厂日期

判断题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A对B错

单选题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上且应能永久保持。A进气管B气缸体C发电机D起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