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相关考题: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深度应大于等于(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A.5.0mm,0.2mmB.7.0mm,5.0mmC.7.0mm,0.2mmD.5.0mm,0.3mm
所有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关于发动机号打刻,查验不合格的是()。A、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打刻等异常情形B、只打刻出厂编号C、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D、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能永久保持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多选题发动机必须具有打刻在气缸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A制造单位B编号C出厂时间D监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