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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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2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举报称:甲公司在上年度6月即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并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到期债务予以清偿。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 )A.正确B.错误

甲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欠丁公司200万元且已经到期,现甲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请回答94_一96题。94.对于甲公司欠丁公可的200万元到期债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丁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B.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C.丁只能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D.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

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一)A公司因经营困难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B公司作为A公司债权人, 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受理,并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财 产进行整理。据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A公司与C公司签订有一份购销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A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包括()。 A.该企业法人 B.法院经济庭C.A公司高管 D.债权人B公司

(一)A公司因经营困难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B公司作为A公司债权人, 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受理,并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财 产进行整理。据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A公司与C公司签订有一份购销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A公司对个别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A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C.A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其与C公司的合同D.A公司是否需履行与C公司的合同,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 )的申请。A.破产清算B.重组C.重整或者破产清算D.重组或者破产清算

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10万元的债权,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是( )。A.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B.甲公司认为自己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C.甲公司认为自己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D.甲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2015年)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问题]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甲公司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A.15日B.30日C.45日D.60日

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A、甲公司、乙公司的基本情况B、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C、甲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D、甲公司债权、债务清册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A、人民法院B、公司C、有关主管机关D、登记机关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C、企业法人解散,清算人在清算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D、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出资人或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因公司解散而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业发公司向P银行借款500万元,衡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10日,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1年;业发公司向大通公司的借款于2014年4月1日到期,因业发公司无力清偿,大通公司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仍不能清偿大通公司的全部债务。P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因业发公司无力清偿,遂于2014年5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业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P银行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其尚未请求对业发公司强制执行B、P银行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衡东公司资信状况良好C、P银行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D、P银行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是大通公司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甲公司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可以甲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单选题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A人民法院B公司C有关主管机关D登记机关

多选题业发公司向P银行借款500万元,衡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10日,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1年;业发公司向大通公司的借款于2014年4月1日到期,因业发公司无力清偿,大通公司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仍不能清偿大通公司的全部债务。P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因业发公司无力清偿,遂于2014年5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业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P银行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其尚未请求对业发公司强制执行BP银行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衡东公司资信状况良好CP银行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DP银行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因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是大通公司

多选题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A甲公司、乙公司的基本情况B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C甲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D甲公司债权、债务清册

问答题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判断题因公司解散而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A对B错

多选题2015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丙公司,则乙公司可以以丙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单选题甲公司无力清偿对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公司破产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B人民法院自收到乙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有权自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C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公司和甲公司

单选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要件不包括(  )。A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B在清算中发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出破产申请D由被代理保险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问答题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应认定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2014年真题]

单选题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甲公司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可以甲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不定项题73.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A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乙公司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BA区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应当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CA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甲公司D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A区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E如甲公司以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