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申论热点:怎么防“色狼校长”?

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200年试卷二第66题)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C.隐瞒境外存款案

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正确答案:BCD


2013年5月美国《纽约邮报》报道了一则性奴案新闻,新闻中3名被囚禁近十年受害女子的照片应该打上马赛克。()


本题答案:对


近日,“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 和“重庆某医院大厅猥亵女童案”引起公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儿童”是指( )的男童女童。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参考答案:A


江苏盐城警方打掉一跨区域制售假口罩团伙。目前,涉案5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7人被警方依法刑拘。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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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有“黑历史”的教师无处可逃!

【背景链接】

贵州警方6月25日发布通报,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当地媒体报道,涉事教师刘某林此前曾任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200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继续作奸犯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福州阳光国际学校教师赖礼坻,1990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出狱后顺利被外地一所民办学校录用,于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再次被捕。

【提出观点】

频频发生的类似案件,无不折射了当前对有性侵前科的教师没筑牢禁业防火墙的现实“痛点”。因此,对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实行信息共享,其重返教师岗位的企图将永远不可能再得逞。

【综合分析】

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如果重回教学岗位,因其具有性侵犯罪经历,很容易“旧病复发”。基于有性侵劣迹的教师重返岗位潜在的巨大危害,我国教师法明确禁止这类人员重返教师岗位。

不少地方司法部门近年来也积极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借以防止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

【原因】

有时仍不能阻止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后再行性侵害未成年的恶行。究其根源,除了法律的执行乏力外,对有性侵前科的教师没有实现信息共享,无疑是关键症结。

虽然近年来伴随着大数据与各行各业的不断融合,从地方到国家层面各行业都建立起了可供查询的信息数据平台,但这些平台的信息共享还仅限于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由此导致了信息孤岛的形成,无形中让一些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继续作恶有了可乘之机。

现实中,一些因性侵犯罪的教师之所以在刑满释放后,能够轻易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再次被录用,正是缘于其前科的性侵犯罪信息没被相关部门知晓。

【意义】

如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招聘教师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只要通过一键式的查询,那么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必然无形可遁,不管其掩盖自己斑斑劣迹的手段再怎么高明,花样再怎样翻新,只要严格执行了法律的铁规,其重返教师岗位的企图永远不可能得逞。

因此,在这种角度上,对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实行信息共享,无疑是筑牢阻止性侵害未成年人防火墙的关键。

【面临的困境】

目前,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对有性侵前科的教师实行信息共享,已基本没有障碍。

但是要看到,不少部门和组织在对待信息共享的态度上,还客观存在跳不出自家“一亩三分地”的陈腐观念,将信息当成自家“私产”,只希望自家独享。

致使有性侵前科犯罪的教师基本信息该公开的不公开,该上网的数据不上网,让这些本该起到防火墙作用的大数据信息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对策】

若要有效预防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再次施展性侵魔爪,就必须打破信息孤岛,以信息的真正共享筑牢其禁业防火墙。

对此,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的高度,始终恪守信息共享的“一盘棋”理念,切实改变当前这类人员性侵前科信息的碎片化局面,让其斑斑劣迹在信息的共享下一目了然。

唯其如此,才能对那些有性侵前科的教师筑牢禁业防火墙,从而在源头上有效防止这类人员再次性侵害未成年人。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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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都说雷语造就了“砖家”,海南开房门毁了“校长”。这两天,小明又“涨了姿势”:原来,“色狼校长”还不止那么一个。被誉为“奥运冠军摇篮”的湖南省体操运动学校,就被披露,校长和副校长涉嫌猥亵多名女童。这让小明很痛心:作为校长,若连应有的底线都没有,难不成今后孩子的自卫教材里,得在“防火防盗”外,再加上一条“防校长”?【摆事实】案情讲述:自 2012 年起,该体操名校校长刘智强涉嫌对 6 名女童多次猥亵,而被副校长曾嵘侵害的女童人数,则仍不详。2013 年 10、11 月,刘智强、曾嵘相继被当地警方传唤、讯问和刑拘。背景资料:近年来,校园性侵案被密集曝光,据统计,在对幼童的性侵案中,犯案者多为教师、校长、官员等职业。2013 年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当年有一些“被抹黑的职业称谓”,“校长”名列其中。案件进展:该案事发数月,当地都没及时公布。侦办此案的警方人员称:“涉及未成年人,而且社会影响也不好,不会向外界公布”。而今,当地检方因“证据不足”,启动退补程序,让公安部门继续搜证侦查。【讲道理】小明查到,针对性侵案高发态势,教育部等明令要求,建立性侵案及时报告制度;去年 10 月,最高法等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对孩子“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最低限度容忍”原则,要求并加重对性侵害犯罪的惩治力度。遗憾的是,在涉事体校,俩校长都涉性侵,可案发至今半年有余,案情并无实质披露,这让小明感到不解:连及时披露案情都难,又谈何“零容忍”?去年,“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的处理结果,从法定量刑上看,不可谓不重。但是,在对性侵幼女依法严惩达成共识的今天,严惩为何无法阻止“色狼校长”的魔爪?对于这起案件,小明不禁要问,校长长期猥亵女生,主管领导去哪儿了,教练去哪儿了,班主任去哪儿了?这个学校里大人们的正义、良知和敏感,都去哪儿了?【下结论】在小明看来,要震慑住校园性侵的“咸猪手”,纸面规定再好,也得拿出对性侵“零容忍”的举动来才行。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一道关,学生的性教育。尽快让类似“英国儿童十大宣言”这样的性教育观念进校园,教育孩子保护身体,告诉她们“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第二道关,监护人的责任。事后谩骂与严惩,都不如监护人事先尽到自己的责任,从以往新闻看,留守儿童、单亲孩子等父母监护不足的孩子成为高发人群,就是例证。第三道关,严惩性侵者。就像“校长带女生开房案”那样的处理,从严从重,毫不姑息。只有这样,“校长”才不至于落下个“怪蜀黍”形象,成为孩子的噩梦。【小贴士】在许多国家、地区,预防校园性侵,都是重要治理课题。在香港,应聘包括教师在内的儿童工作,都要审核性犯罪记录;若教师性侵学生,将重刑处置。在美国,如果成人对 12 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一律重判至少 25 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出狱后得执行社区监控,向社会公开个人资料,终身佩戴卫星定位监控器,定期到检察机关报到。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67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选项 C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


关于回避的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 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 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 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解析:
。《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 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甲“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属于被害人陈述的范畴,向侦查人员反映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的情况,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选项 B 错误。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题中“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可知许某的证言来自甲的陈述,没有独立的来源。选项 C 错误。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因此,直接认定“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说法错误。68选项 D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甲、乙、丙的陈述或证言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何让有性侵前科的教师无处可逃

【背景链接】
贵州警方6月25日发布通报,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据当地媒体报道,涉事教师刘某林此前曾任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勤勇小学校长,200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继续作奸犯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福州阳光国际学校教师赖礼坻,1990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出狱后顺利被外地一所民办学校录用,于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再次被捕。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频频发生的类似案件,无不折射了当前对有性侵前科的教师没筑牢禁业防火墙的现实“痛点”。因此,对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实行信息共享,其重返教师岗位的企图将永远不可能再得逞。
【综合分析】
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如果重回教学岗位,因其具有性侵犯罪经历,很容易“旧病复发”。基于有性侵劣迹的教师重返岗位潜在的巨大危害,我国教师法明确禁止这类人员重返教师岗位。
不少地方司法部门近年来也积极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借以防止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
[原因]
有时仍不能阻止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后再行性侵害未成年的恶行。究其根源,除了法律的执行乏力外,对有性侵前科的教师没有实现信息共享,无疑是关键症结。
虽然近年来伴随着大数据与各行各业的不断融合,从地方到国家层面各行业都建立起了可供查询的信息数据平台,但这些平台的信息共享还仅限于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由此导致了信息孤岛的形成,无形中让一些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继续作恶有了可乘之机。
现实中,一些因性侵犯罪的教师之所以在刑满释放后,能够轻易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再次被录用,正是缘于其前科的性侵犯罪信息没被相关部门知晓。
[意义]
如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招聘教师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只要通过一键式的查询,那么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必然无形可遁,不管其掩盖自己斑斑劣迹的手段再怎么高明,花样再怎样翻新,只要严格执行了法律的铁规,其重返教师岗位的企图永远不可能得逞。
因此,在这种角度上,对有性侵劣迹的教师实行信息共享,无疑是筑牢阻止性侵害未成年人防火墙的关键。
[面临的困境]
目前,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对有性侵前科的教师实行信息共享,已基本没有障碍。
但是要看到,不少部门和组织在对待信息共享的态度上,还客观存在跳不出自家“一亩三分地”的陈腐观念,将信息当成自家“私产”,只希望自家独享。
致使有性侵前科犯罪的教师基本信息该公开的不公开,该上网的数据不上网,让这些本该起到防火墙作用的大数据信息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对策】
若要有效预防有性侵前科的教师重返岗位再次施展性侵魔爪,就必须打破信息孤岛,以信息的真正共享筑牢其禁业防火墙。
对此,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的高度,始终恪守信息共享的“一盘棋”理念,切实改变当前这类人员性侵前科信息的碎片化局面,让其斑斑劣迹在信息的共享下一目了然。
唯其如此,才能对那些有性侵前科的教师筑牢禁业防火墙,从而在源头上有效防止这类人员再次性侵害未成年人。
来源:
北京青年报:以信息共享筑牢性侵前科者禁业防火墙
中国青年报:专家建议:将有性侵前科教师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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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面试热点:六旬老汉性侵多名幼女长达几年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辽宁铁岭六旬老汉杜某贵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不仅涉嫌强奸同村妇女,而且性侵多名幼女。被强奸的妇女将保留的精斑等证据交给当地公安,警察却说“证据不足”。去年7月杜某贵终于被抓,半年后警方仍表示:案件仍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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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才让多吉:1994年7月,7岁的梅根在美国新泽西州汉密尔顿镇的家门口玩耍时,被邻居杰西骗到家中强奸并勒死。杰西之前有两次猥亵儿童罪被判刑的前科,刚刑满释放搬到汉密尔顿镇的杰西,没有人知道他的底细。梅根事件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人们认为如果大家知道杰西的案底,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在梅根被害89天之后,新泽西州长签署了美国第一个“梅根法案”,强制居住在新泽西州内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向州警察登记。1996年5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联邦“梅根法案”,要求全美在互联网上公开刑满释放性罪犯分子的出生日期、近期照片、身高、体重、住址、驾照号码、驾驶车辆等所有信息,并且留蓄胡须和改变容貌都必须向警察报备。在华盛顿州,如果释放的性罪犯搬迁,警察会挨家挨户打电话通知居民罪犯的姓名和住址。可是,在我们这里,即便是法院判决后认罪的性侵儿童罪犯,媒体报道时居然也采用匿名。是我们更注重保护犯罪分子隐私权吗?我还见过某次电视新闻报道中还给性侵儿童的恶棍打了马赛克,在这些“虚伪”的背后,我分明看到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对于某些键盘族和公益人士,如果你们坚持认为女童普及性知识和发“防狼水”是防止性侵的主要方式,我只能说,你根本不爱孩子。我是认真的。爱孩子,爱同类,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

  @人民网蒋萌:曾经的“有罪推定”导致了一些恶性的屈打成招,一些冤案后来的昭雪令社会震惊并反思。所以,当下的法治强调“疑罪从无”,定案必须以有效的证据链条作为依据;否则,有嫌疑缺证据还是会被认为无罪。显然,当下的法治理念更人性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但也须指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过度从宽,可能加剧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在“疑罪从无”的辩驳下,执法者的不作为会不会也被轻描淡写地带过?说到底,在包括司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都处于改革的进程中,什么是到位而不越位,什么是补位而不缺位,什么是对位而不错位,其中的“度”的把握十分关键。如果“度”的问题掌握不好,好的初衷也可能走向消极的反面。在隐私保护的问题上,如今也存在过犹不及。尤其是对性侵害类罪犯,有关犯罪事实算“隐私”吗?如果将切实的罪行归入“隐私”范畴,又将公众的知情权与自我防范权置于何处?

  @南方都市报:保护儿童是人类文明传承的重中之重。无论是遭遇灾难还是分享欢乐,大家都会强调儿童与妇女优先。全世界大部分文明国家都严格遵守的“国家亲权”原则,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保护儿童首先是政府的职责。

  法律制度的残缺,行政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以及缺乏儿童权利最大化的社会共识,是导致未成年人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且在我们这里,即便是法院判决后认罪的性侵儿童罪犯,媒体报道时居然也采用匿名。是我们更注重保护犯罪分子隐私权吗?我还见过某次电视新闻报道中还给性侵儿童的恶棍打了马赛克,在这些“虚伪”的背后,我分明看到对儿童权利的漠视。

  近年来,未成年被性侵的新闻屡见报端,也让我们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统计显示,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对家庭,乃至社会负责的表现,让每个儿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更是我们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安全、有尊严地长大成人,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而在现实中,很多人对于受害者不是同情,而是指指点点,影响其正常生活,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种伤害,除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危害他们健康的违法分子,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惩,不能找各种借口推脱,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而且对于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例的人员,一定要做到提醒与监督,这样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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