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应检物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A)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应检物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A)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相关考题:

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A、部级B、省级C、县级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除害;逾期未除害的,由林检机构依法组织代为除害,费用由( )承担。(A)人民政府(B)林业生产经营者(C)林检机构(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回收或者销毁;拒不回收或者销毁的,处( )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A)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B)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C)未按规定检疫或者违反规定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D)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不力的;(E)未及时报告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未采取除治措施的;(F)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A)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B)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C)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A)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B)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C)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D)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

违反《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 )承担。(A)林业生产经营者。(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管护单位。(D)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境的应检物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或者邮寄应检物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

应检物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或者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应当经过()。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申请检疫;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向调出单位和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出前按照调入地的检疫要求,取得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签发的()方可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