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科学性原则在法律制定程序中的体现。
论述科学性原则在法律制定程序中的体现。
参考解析
解析: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存在,不能凭空主观臆断进行。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符合国情;其次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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