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情形的,扣20分。A、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B、不按照计价器收费的C、不配备有效灭火器的D、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违章处理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情形的,扣20分。
- A、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B、不按照计价器收费的
- C、不配备有效灭火器的
- D、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违章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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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10分B、扣5分C、扣3分D、扣1分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情形的,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中的规定,扣3分。A、不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服务证件B、不服从交通执法人员管理C、用语不文明D、不遵守站点上下客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哪些情形的,扣1分()A、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B、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C、不安乘客医院使用印象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D、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A、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B、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C、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D、载客超员达到或者超过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