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10分B、扣5分C、扣3分D、扣1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 A、扣10分
  • B、扣5分
  • C、扣3分
  • D、扣1分

相关考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载客运营过程中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属于()。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10分B、扣5分C、扣3分D、扣1分

未按规定设置服务标志的出租汽车不得上路运营,否则将被()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出租汽车服务标志的有关要求()A、按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喷涂车身颜色和样式B、设有符合规定的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电召服务标志C、按要求在车身标示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D、车辆年检审验合格证、环保标志等按规定粘贴

出租车车厢内可随意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张贴运价表和禁烟标志。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正确放置或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A、1分B、3分C、10分D、20分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正确放置或使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扣5分。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不用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在规定位置置放与出租汽车车牌号码相符的(),接受乘客监督。A、服务监督卡;B、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C、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电召服务时应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A、出租汽车标志顶灯B、危险报警闪光灯C、空车待租标志D、暂停运营标志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哪些情形的,扣1分()A、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B、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C、不安乘客医院使用印象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D、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可以在路面运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3分B、扣5分C、扣10分D、扣20分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运营时应按规定在车内放置服务监督卡。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出租汽车服务标志的有关要求?()A、按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喷涂车身颜色和样式B、设有符合规定的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电召服务标志C、按要求在车辆内外标示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D、车辆年检审验合格证、环保标志等按规定粘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10分B、扣5分C、扣3分D、扣1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做到()A、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B、在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C、在出租汽车服务站点依序载客D、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按规定使用计价器B、按规定运价标准收费C、持有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上岗,服务监督卡必须按规定的位置放置在卡座上,接受监督D、不得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一次扣1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扣()分。A、1B、3C、5D、不扣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l分。A、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B、使用服务忌语的C、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D、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变更手续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A、从业资格证件B、道路运输证C、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