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年 3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 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 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 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年度股利 4500万元。2016年 7月 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月 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月 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月 15日,已连续 7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万元损失。2017年 4月 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年 3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 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 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 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年度股利 4500万元。
2016年 7月 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月 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月 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月 15日,已连续 7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万元损失。2017年 4月 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1)
甲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3)
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周某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6)
终止股票上市决定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相关考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B、与甲公司同时受控于公司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亲姐姐,其持有甲公司1%的股份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B.与甲公司同时受控于A公司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亲姐姐,持有本公司1%的股份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A.甲公司的母公司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问: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019年年底,甲公司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其中不妨碍甲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  )。A.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于2018年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B.甲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并非其原始实际控制人,是2015年才取得对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C.甲公司原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在2018年组织形式变更时新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D.甲公司董事长赵某2017年年初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13年)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5日,主要从事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股东陈某持股90%,张某持股10%。公司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了甲公司的上市计划,自2017年开始,陈某和张某对甲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造:(1)持股结构①陈某和张某分别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共同投资设立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陈某持有乙公司87%的股权,张某持有乙公司13%的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4%的股权;②陈某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与甲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A企业成立后持有甲公司18%的股权,陈某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③陈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16%的股权,张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2%的股权。(2)甲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组建了甲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由陈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2019年4月,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甲公司注册的决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成立之初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2017年的持股结构改造是否影响甲公司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3)陈某为A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2017年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影响其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5)请分析甲公司组建的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并分别说明理由。(6)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为何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请指出中国证监会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 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简称“证 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 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 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 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 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 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 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 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 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 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 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 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 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 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 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 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 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2016年)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问题]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 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1年 7月 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 4人出席,另有 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 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 2万股甲公司股票。2011年 12月 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2年 1月 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 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 2011年 6月 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万股,于 2012年 1月 5日卖出,损失 1万元;郑某于 2011年 4月 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万股,2012年 2月 5日卖出,损失 1万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2011 年7 月1 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3)2011 年12 月20 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 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2011 年4 月1 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2017年真题改编]

单选题中国证监会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甲公司随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披露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后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有关文书涉嫌虚假记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甲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B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甲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C如果经稽查部门查证,虚假记载属实,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将不再受理甲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D如果经稽查部门查证,虚假记载属实,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将不再受理甲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

问答题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2018年8月9日,深交所作出对甲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8月10日,申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满30个交易日之后,2018年9月24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2019年3月24日,深交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2017年真题改编]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11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1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2013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