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 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简称“证 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 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 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 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 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 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 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 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 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 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 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 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 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 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 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 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 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 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简称“证 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 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 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 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 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 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 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 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 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 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 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 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 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 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 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 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 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
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 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 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 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 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 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 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 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 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 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 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 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 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
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 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 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
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1)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 的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其重大亏损将造成甲公司利润大幅削减,属于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甲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2)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有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勤 勉义务,没有过错。王某的理由不能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 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丁银行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明知公司发 生重大亏损而不做账务处理,依据不符合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分配利润,属于制作虚假财务 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构成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丁银行有权要求甲 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的起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周某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 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收到其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甲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周 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而直接向法律起诉。周某未履行上述前直程序就直接起诉,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6)深交所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而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证监会作出上述处 罚决定之日起 1 年内,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有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勤 勉义务,没有过错。王某的理由不能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 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丁银行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明知公司发 生重大亏损而不做账务处理,依据不符合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分配利润,属于制作虚假财务 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构成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丁银行有权要求甲 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的起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周某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 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收到其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甲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周 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而直接向法律起诉。周某未履行上述前直程序就直接起诉,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6)深交所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而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证监会作出上述处 罚决定之日起 1 年内,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相关考题:
2019年年底,甲公司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其中不妨碍甲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 )。A.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于2018年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B.甲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并非其原始实际控制人,是2015年才取得对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C.甲公司原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在2018年组织形式变更时新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D.甲公司董事长赵某2017年年初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13年)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专门从事精密仪器生产。孙某为该公司发起人之一,系公司第5名大股东。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赵某担任,副董事长由钱某担任,经理由孙某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8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7年6月,钱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7年11月,钱某将其中的10000股卖出,获利50余万元。(2)2017年12月,孙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100000股。2018年11月,甲公司股价下跌,赵某拟购入甲公司5万股股票,因资金不足,赵某向钱某请求借款100万元,但钱某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赵某请求甲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2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甲公司共有董事11人,出席会议的有7人(包括赵某和钱某),董事会讨论了为赵某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赵某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赵某和钱某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5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该项决议。郑某在2019年1月份买入甲公司股票5000股,成为甲公司的股东。郑某从甲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公司为赵某提供担保的事情后,于2019年2月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某认为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理由是董事会批准甲公司为赵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5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此后,郑某连续买入甲公司股票,持有甲公司股份总达到5%。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齐某持有甲公司股份总额3%的股份。2019年3月25日,郑某向甲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赵某的董事职务。甲公司董事会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2)钱某是否有权将50余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并说明理由。(3)孙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4)郑某有关董事会决议未获通过的观点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5)齐某是否符合甲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并说明理由。(6)2019年3月25日,郑某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甲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并说明理由。
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5日,主要从事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股东陈某持股90%,张某持股10%。公司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了甲公司的上市计划,自2017年开始,陈某和张某对甲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造:(1)持股结构①陈某和张某分别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共同投资设立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陈某持有乙公司87%的股权,张某持有乙公司13%的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4%的股权;②陈某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与甲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A企业成立后持有甲公司18%的股权,陈某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③陈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16%的股权,张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2%的股权。(2)甲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组建了甲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由陈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2019年4月,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甲公司注册的决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成立之初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2017年的持股结构改造是否影响甲公司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3)陈某为A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2017年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影响其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5)请分析甲公司组建的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并分别说明理由。(6)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为何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请指出中国证监会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年 3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 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 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 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年度股利 4500万元。2016年 7月 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月 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月 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月 15日,已连续 7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万元损失。2017年 4月 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6年)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问题]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 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1年 7月 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 4人出席,另有 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 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 2万股甲公司股票。2011年 12月 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2年 1月 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 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 2011年 6月 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万股,于 2012年 1月 5日卖出,损失 1万元;郑某于 2011年 4月 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 1万股,2012年 2月 5日卖出,损失 1万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2011 年7 月1 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3)2011 年12 月20 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 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2011 年4 月1 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201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1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2017年真题改编]
问答题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2018年8月9日,深交所作出对甲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8月10日,申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满30个交易日之后,2018年9月24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2019年3月24日,深交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2017年真题改编]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1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201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1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11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1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2013年真题]
问答题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8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抛售2万股。 (2)2018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4月2日告知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丙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2016年1月,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3)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