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1.赵某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6.甲公司不得重新申请上市。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7.投资者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根据规定,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8.①2018年3月10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就卖出了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②2016年7月25日卖出的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6.甲公司不得重新申请上市。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7.投资者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根据规定,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8.①2018年3月10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就卖出了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②2016年7月25日卖出的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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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 X7年年初通过收购股权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20 X7年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1000000元;20×8年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500000元。甲公司各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4%。甲公司20×8年编制的抵销分录有( )。 A.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B.借:应付账款 5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 C.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0000 D.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0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40000 E.借:未分配利润——年初40000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0000
甲公司将一项应收账款10000万元出售给乙银行,取得款项9000万元,同时承诺对不超过该应收账款余额3%的信用损失提供担保。出售之后甲公司不再保留对该应收账款的管理服务权。根据甲公司以往的经验,预计该类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为5%。假定甲公司已将该应收账款的利率风险等转移给了乙银行,为该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案例中续涉入资产是()万元。 A.100B.200C.250D.300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通过投资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2008年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500万元;2009年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600万元。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1%。对此,编制2009年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时应编制的抵销分录有( )。A.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贷:资产减值损失 1B.借:应付账款 600贷:应收账款 600C.借:资产减值损失 1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D.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5贷: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 5
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2000万元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50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对该应收账款甲公司已计提过1%的坏账准备,同时甲公司估计原对丙公司的销售退货率为3%(按应收账款总额计算),则甲公司应确认的应收账款出售损失为( )万元。A.0B.420C.440D.480
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A公司的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的余额为500000,甲公司按10%计提坏账准备,假定2009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10000,则甲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 )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800 000元,假设坏账准备没有期初余额。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资信情况确定按10%计提坏账准备。2008年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40 000元。2008年末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为1 000 000元。经减值测试,甲公司确定按8%计提坏账准备。2009年4月20日收到已经转销的坏账20 000元,已经存人银行。2009年末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为500 000元。经减值测试,甲公司确定按8%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2007年末、2008年度、2009年度与坏账准备有关的会计分录。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000000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资信情况确定按8%计提坏账准备。2008年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30000元。2008年末应收乙公司的账款余额为1200000元。经减值测试,按10%计提坏账准备。2008年甲公司应该计提的坏账准备为( )元。A.120000B.70000C.90000D.80000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 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简称“证 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 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 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 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 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 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 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 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 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 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 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 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 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 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 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 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 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年 3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 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 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 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年度股利 4500万元。2016年 7月 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月 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月 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月 15日,已连续 7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万元损失。2017年 4月 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2008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800万元,2009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900万元。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均为10%。对此,编制2009年合并报表工作底稿时应编制的抵销分录有()。A、借:应付账款9000000 贷:应收账款9000000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A注册会计师对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甲公司营业收入进行测试的同时,一并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测试。假定甲公司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明细账显示其有1000个客户,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经过抽取100个样本测试其账户账面余额为150万元,审定后的余额为100万元。要求: 请采用差额估计抽样法推断甲公司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的期末审定金额。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2017年真题改编]
多选题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1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1000万元账款,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下面甲公司合并报表中正确的抵消分录为( )。A借:应付账款1000B借:应收账款1000C借:资产减值损失50D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50
问答题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2018年8月9日,深交所作出对甲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8月10日,申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满30个交易日之后,2018年9月24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2019年3月24日,深交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2017年真题改编]
单选题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丙公司的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000000元,甲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资信情况确定应计提100000元坏账准备。甲公司2016年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30000元。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丙公司的账款余额为1200000元,经减值测试,甲公司“坏账准备”科目年末余额应为120000元。则甲公司2015~2016年因坏账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累计金额为()元。A120000B130000C150000D170000
单选题甲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为了从乙公司处获得借款,遂将自己对丙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B丙公司自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成立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C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权应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取得D甲公司在该笔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依然可以转让该笔应收账款
问答题甲公司为A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中,有580万元为应收A公司账款,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600万元,甲公司当年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有390万元为应收A公司票据,该应收票据账面余额为400万元,甲公司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A公司本期的中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中有应付甲公司账款600万元和应付甲公司票据400万元。
问答题A注册会计师对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甲公司营业收入进行测试的同时,一并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测试。假定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明细账显示其有1000个客户,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经过抽取100个样本测试其账户账面余额为l50万元,审定后的余额为l00万元。 要求: 请采用差额估计抽样法推断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的期末审定金额。
问答题甲公司为A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本期个别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中有1700万元为应收A公司账款,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800万元,甲公司当年对其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A公司本期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有应付甲公司账款18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单选题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丙公司的账款迸行减值测试。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000000元,甲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资信情况确定按10%计提坏账准备。假定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科目无余额,甲公司2013年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30000元。甲公司2013年年末应收丙公司的账款余额为1200000元,经减值测试。甲公司决定仍按10%计提坏账准备,2013年年末甲公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元。A20000B50000C90000D120000
多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年初通过收购股权成为B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年末甲公司应收B公司账款为300万元;2008年年末甲公司应收B公司账款为900万元;2009年年末甲公司应收B公司账款为450万元,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编制2009年末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时应编制的抵销分录有()。A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贷:资产减值损失9B借:应付账款450贷:应收账款450C借:资产减值损失9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D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8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