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问: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问: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其重大亏损将造成甲公司利润大幅削减,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行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甲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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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01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张某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设乙公司对外负债80余万元无力偿还,甲公司对此债务( )。A.不承担责任B.应承担全部责任C.应承担主要责任D.应承担次要责任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设乙公司对外负债l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A:ⅡB:Ⅰ、ⅢC:Ⅱ、Ⅲ、ⅣD:Ⅲ、Ⅳ

孙某是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是该公司的客户。甲期货公司指派孙某为吴某提供交易服务。后孙某离职到了乙期货公司工作,但甲期货公司和孙某都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吴某。吴某继续在甲期货公司交易,并继续把下达的指令交给孙某,而孙某并没有把收到的指令交回甲期货公司,导致了吴某的损失。甲公司对此事完全知情并采取默认态度。在本案中,应承担该损失的是( )。A.甲期货公司B.乙期货公司C.孙某D.孙某和乙期货公司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 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简称“证 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 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 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简称“乙公司”) 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 5600 万元用于个 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元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 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 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 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 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 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 别派发股利 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 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 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 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 知识,无从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 。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 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 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年 3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 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 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 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年度股利 4500万元。2016年 7月 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月 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月 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月 15日,已连续 7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万元损失。2017年 4月 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B、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C、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D、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199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设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C、由王某个人承担D、由丙公司承担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二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A、ⅡB、Ⅰ、ⅢC、Ⅱ、ⅢD、Ⅲ、Ⅳ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多选题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B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C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D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单选题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单选题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二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AⅡBⅠ、ⅢCⅡ、ⅢDⅢ、Ⅳ

多选题甲公司就其员工孙某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自行实施了该专利。随后甲公司将该专利权许可给子公司乙公司实施。甲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未规定也未与孙某约定奖励报酬事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应当给予孙某奖励B甲公司自行实施其专利后应当给予孙某报酬C甲公司将专利许可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应当给予孙某报酬D甲公司将专利许可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应当给予孙某报酬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2016年1月,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2)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3)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