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问答题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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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陈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说法正确是( )。A.陈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产权登记之后生效B.如果在陈甲向乙交付房屋之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陈甲承担C.如果在陈甲向乙交付房屋之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陈甲将房屋设置抵押的,该抵押行为无效D.如果陈甲和乙就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在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E.如果陈甲和乙就房屋价款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甲以被告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他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乙偿还借款。问:此借条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李某诉陈某借款6万元纠纷一案,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陈某亲笔写的借条,在诉讼进行中,陈某提出自己已经清偿借款,并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收条。下列关于证据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借条与收条均是本证B.借条是本证,收条是反证C.借条与收条均是直接证据D.借条是直接证据,收条是间接证据

甲借给乙8万元,乙写下借条并签名写上借款日期后交给甲,过了一段时间,乙还给甲一部分钱。还了这笔钱后,乙让甲把借条拿出,乙在借条上写上“还借款柒万。”然后签名写上日期,将借条还给甲。过了一段时间,甲要求乙归还借款七万元,而乙认为自己只欠甲一万,已经还了七万了。请问:乙现在依然欠甲多少钱()? A.8万元B.1万元C.15万元D.7万元

李某向陈某借款20000元。在准备写借条的时候,李某借故找纸和笔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将一张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数额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李。之后李某赖账,理由是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原来李某是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B.是己借款,非己写条C.自书借条D.以“收”代“借”

甲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归还所借8万元,并提供乙某亲笔写的借款8万元的借条。在本案诉讼中,乙某主张实际上未借甲某8万元,并提供甲某亲笔写的“乙某未借甲某8万元,原8万元借条作废”的字条。关于借条与字条的说法,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借条是本证,字条是反证B.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是间接证据C.借条是本证,字条也是本证D.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也是直接证据

杜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陈某、其妻李某和两个孩子杜甲、杜乙继承,当时李某已怀有身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后1天后不幸夭折,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A.由李某继承B.由陈某继承C.由杜甲、杜乙继承D.由李某、陈某、杜甲、杜乙继承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1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200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200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200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200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

(2016年)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实物证据?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反证?

甲与乙系同事。1998年4月,甲向乙借款400元,并写了借条,约好1999年4月底之前还清。1999年7月,乙向甲催要欠款.并请同事丙共同来劝说甲,在乙出示借条时,甲将借条夺过撕毁。乙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但借条上甲的签名已模糊不清。乙于。199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丙到庭作证,丙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甲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甲所写,判决甲败诉。甲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甲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两页。本案中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是()。A、甲撕毁借条的行为B、丙拒绝作证的行为C、甲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D、甲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

在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乙的同事丙的证言。丙证明,他在2010年3月21日听乙说,乙向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则丙的证言属于()。A、原始证据B、传来证据C、有罪证据D、实物证据

甲决定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开一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足,遂向乙借款10万元,甲称“我付了钱即提货,估计2个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周转开了,就马上还钱”。乙说“时间不长可以不收利息,但要写借条”。甲即写了一张借条:“甲暂借乙10万元整,等塑料加工厂开工后第2个月归还全部借款。”甲买来机器后,发现倒卖塑料原料更有利,遂将机器转租给他人,自己利用乙的借款倒卖原料,当乙向甲索要借款时,甲指着借条称还款期限为加工厂开工后第2个月末,现在加工厂并未开工,要乙继续等,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该合同是附期限借款合同B、该合同是附条件借款合同C、甲应当立即归还借款D、甲应当依照借条规定及时开工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多选题甲诉请乙返还借款5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乙主张其根本未向甲借款,转账为甲清偿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向甲出借5万元的借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转账凭证是本证,借条也是本证B转账凭证是本证,借条是反证C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借条也是直接证据D转账凭证是间接证据,借条是直接证据

多选题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

问答题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甲以被告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他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乙偿还借款。问:此借条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多选题在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甲出具的由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2010年3月20日。该借条属于()。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

问答题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

问答题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传来证据?

问答题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杜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陈某、其妻李某和两个孩子杜甲、杜乙继承,当时李某已怀有身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后1天后不幸夭折,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A由李某继承B由陈某继承C由杜甲、杜乙继承D由李某、陈某、杜甲、杜乙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