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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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元,李文在3天后用500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2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文无须返还多收的500元,因为,何冬多付5的元是他自己的错误所致B.李文应当返还3000元,因为李文与何冬的借款合同无效C.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500元D.李文应当诉还多收的500元以及部分中奖款
李某诉陈某借款6万元纠纷一案,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陈某亲笔写的借条,在诉讼进行中,陈某提出自己已经清偿借款,并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收条。下列关于证据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借条与收条均是本证B.借条是本证,收条是反证C.借条与收条均是直接证据D.借条是直接证据,收条是间接证据
李某向陈某借款20000元。在准备写借条的时候,李某借故找纸和笔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将一张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数额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李。之后李某赖账,理由是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原来李某是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B.是己借款,非己写条C.自书借条D.以“收”代“借”
某施工企业承包了一水库除险加固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为张伟,技术负责人为李平,安全员为陈超,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郑涛。由于该项目需要开挖深度为3m的基坑,企业在开工前制定了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了安全验算结果,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需要由( )签字后才可进行开挖工作。A.张伟和陈超B.张伟和李平C.李平和郑涛D.陈超和郑涛
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向法庭出具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李某主张已经偿还王某的借款1万元,并出具王某出具的收条一张,以及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因碍于情面没有出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借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本证B.收条是书证、直接证据、属于反证而不是本证C.一个证据不可能同为本证和反证D.因赵某有合理理由没有出庭,所以其出具的证言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1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200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200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200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200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D:张明的证言
李宏涛被宣告死亡案李宏涛是某市印刷厂的推销员,2002年1月去广州联系业务,之后一直没有音讯,虽经李宏涛的家属和厂方多方寻找,仍没有发现任何消息。在李宏涛失踪期间,厂方一直按原有工资标准,每月将李宏涛的工资发给其妻子向长月。2007年,印刷厂新厂长上任后,遂决定停发李宏涛的工资,并与向长月及李宏涛的父母协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向长月未表示反对,但李宏涛的父母表示反对。2008年8月,向长月不顾李宏涛的父母反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 2009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李宏涛死亡。李宏涛的财产依法由向长月和他的父母继承。法院宣判后,印刷厂一次性发给向长月抚恤金2万元。一年后,广州市某区公安局通知向长月,说李宏涛因心脏病发作于12月20日死于该市。经查,李宏涛在临终前曾立有口头遗嘱(有两名护士在场),将其老家的财产留出3万元给其侄子,以助其上学。因治病,李宏涛欠医院医药费2万元。【问题】1.若印刷厂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若李宏涛的父母不同意,向长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为什么?3.李宏涛的死亡日期应是哪一天?4.李宏涛在广州某医院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5.印刷厂的2万元抚恤金是否属于李宏涛的遗产?为什么?6.若李宏涛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则其被继承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7.李宏涛欠医院的医药费首先应由谁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