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规定:当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 小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规定:当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 小时。


参考答案和解析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相关考题:

当乘务员按最低安全数量配备时,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A.14;9B.14;8C.12;9D.12;8

根据《客舱乘务员手册》规定,当按照CCAR-121部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飞行乘务员时,值勤期不得超过( )小时,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A.14 9B.16 11C.16 9

在中途过站停留时,如果乘坐该机的旅客仍停留在飞机上,留在飞机上的客舱乘务员数量至少是()A、该机型乘务员配备数B、该机型乘务员的最低配备数的一半C、该机型客舱乘务员配备数要求数量的一半D、该机型乘务员的最低配备数

B737-800型飞机常规配置(5名客舱乘务员)执行航班任务时,他们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

最低数量配备的基础上额外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执行航班任务时,值勤期不得超过()小时。A、14B、16C、18D、20

CCAR-121部是()A、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B、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运行手册C、飞行运行手册D、乘务员手册

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和值勤时间。

当乘务员按最低安全数量配备时,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含)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休息期应安排在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时间限制:()A、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7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B、任一日历月,23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C、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40小时的飞行小时;D、任一日历月,22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最低数量配备的基础上额外增加3名或者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执行航班任务时,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

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增加1名,值勤期不得超过();增加2名,值勤期不得超过(),增加3名或3名以上,值勤期不得超过().A、14小时;16小时;18小时B、16小时;18小时;20小时C、14小时;18小时;20小时D、16小时;20小时;22小时

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小时。A、12B、16C、14D、10

B737-800型飞机,安排5名客舱乘务员执行航班任务时,他们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

航空安全员值勤、飞行值勤期、休息期的定义,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附加要求,依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客舱乘务员的规定执行。

女性航空安全员的妆容和发型应参照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女性乘务员的要求

航空安全员值勤、飞行值勤期、休息期的定义,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附加要求,依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的规定执行。A、飞行员B、客舱乘务员C、签派员D、航空安全员

航空器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小时A、12B、14C、16D、18

航空安全员掌握自己每月飞行时间,当发现飞行计划有可能使自己的飞行时间超出日、月、年规定的飞行时间限额时,有责任依据()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要求主动报告排班部门或本*单位值班领导进行调整。A、《航空安全管理手册》B、《客舱乘务员手册》C、《航空安全员工作手册》D、《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当按照CCAR-121部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值勤期不得超过()小时,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客舱乘务员应当在航线飞行中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A、在客舱乘务教员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B、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C、正在获得运行经历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D、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根据CCAR-121FS-R2规定的最低配备上增加乘务员人数时,增加2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

客舱乘务员的配备应遵循的原则有:()A、按照运行手册的运行标准配备,任何时候配备人数不低于运行规范的最低配备;B、同一飞行值勤期内客舱乘务员所飞机型不超过2种;C、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客舱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D、运行过程中,如果因紧急或者某些特殊情况导致客舱乘务员人数低于运行规范的最低配备,则需在飞行结束后48小时内向局方报告;E、正在接受飞机飞行训练或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即不得在合格证持有人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运行最低配置中承担职责(转机型训练和乘务长训练除外)。

搭配客舱机组成员时当考虑的因素有:()A、客舱乘务员的年龄和飞行时间经历;B、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资格满足所飞机型、区域和特殊运行的要求;C、乘务员提出的需求;D、乘务员的休息期。

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不计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和值勤时间。

当按照CCAR-121R4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值勤期不得超过()小时,值勤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小时的休息。A、12小时,9小时;B、14小时,10小时;C、14小时,9小时;D、12小时,10小时;

为保证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在所用每架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客舱乘务员,以下描述正确的是:()A、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20至50的飞机,至少配备1名客舱乘务员;B、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51至100的飞机,至少配备3名客舱乘务员;C、对于旅客座位数量超过100的飞机,在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50个旅客座位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照50计算。

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规定。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或者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正在接受飞机飞行训练或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即不得在合格证持有人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运行最低配置中承担职责(差异训练和乘务长训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