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客舱乘务教员能正确和全面开展教学和指导工作,对客舱乘务教员与受训人员的比例应该有一定限制,不同的培训环境和授课方法需要不同数量的客舱乘务教员。在操作和演练教学(不含飞机飞行训练)中,教员和受训人员比例建议≤1:30。

为保证客舱乘务教员能正确和全面开展教学和指导工作,对客舱乘务教员与受训人员的比例应该有一定限制,不同的培训环境和授课方法需要不同数量的客舱乘务教员。在操作和演练教学(不含飞机飞行训练)中,教员和受训人员比例建议≤1:30。


相关考题:

客舱乘务教员,至少具有()年(含)乘务长以上岗位工作经历,执行航线实习带飞任务时,应持有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A、1B、2C、3D、5

AC-121-FS-2016-27R2咨询通告要求,新聘客舱乘务员在进行飞行经验指导和资格检查时应遵循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1名客舱乘务教员指导1名客舱乘务员、1名客舱乘务检查员监督检查1名客舱乘务员。B、客舱乘务员应和其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在该机型划分的客舱布局中的同一舱位且同一区域工作,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所承担的其他客舱职责不应影响其教学指导和检查任务。C、正在接受飞行经验指导或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即不得在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最低数量配备中承担职责。D、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对于客舱乘务教员,建议符合以下资格条件:()A、至少具有2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B、作为客舱乘务员或乘务长至少飞行3500小时。C、近4年内没有人为责任原因发生事故征候以上不安全事件。

客舱乘务员训练记录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受训人基本信息,训练课程名称、课时,授课教员和检查员(按需)的签名。B、训练起止时间和考勤记录,训练检查结论记录包括重新检查记录。C、机型资格和专门资格如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等。D、如果客舱乘务员终止与合格证持有人的合同,合格证持有人应向该客舱员提供训练记录副本,该要求不影响客舱乘务员需遵守合格证持有人的记录保存政策和适用的有关规章。

正在获得飞行经验的客舱乘务员由乘务航线带飞教员管理,可以占号位带飞。

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机飞行训练的客舱乘务教员和航线运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不能为同一人。

如果客舱乘务检查员复训与客舱乘务教员复训结合进行,对于组类I飞机和组类Ⅱ飞机可以作为4小时计入。

飞机飞行训练(错对)是指在航线运行中,客舱乘务员在客舱乘务教员的指导和教授下通过讲解、问答、设备操作等方式进行的训练。

见习乘务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有()A、遇紧急情况,根据客舱经理/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指令完成处置B、完成客舱经理/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下达的其他工作C、在客舱乘务教员的监督下,学习并掌握客舱运行基本标准和规范、处置常见应急/特殊情况的流程和方法D、在客舱乘务教员的监督下处置客舱内各种不正常情况

不安全事件的定义为: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部)所指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此项内容将作为乘务员在晋升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时的考核指标之一。

重新获得运行经历,指在任一连续的12个日历月内未能完成要求的2个航段飞行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乘务教员监督下,在所服务的该机型飞机上,至少完成2个航段飞行。

对于在航线飞行中承担飞行经验指导任务的客舱乘务教员,至少具有2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并至少飞行()A、2000小时B、2500小时C、3000小时D、3500小时

见习乘务员在航班带飞时,须在带飞教员的指导下开展客舱安全工作,操作舱门和应急设备时需由带飞教员监督。航程中不允许两名乘务学员(含养成乘务员)使用同一辆餐车进行客舱服务。

对于承担地面课程训练的客舱乘务教员,至少具有2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并至少飞行()A、3500小时B、4000小时C、4500小时D、5000小时

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下列属于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要求的有()A、至少具有4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并至少有2年客舱乘务教员岗位工作经历B、至少飞行5000小时C、近4年内没有人为责任原因导致的不安全事件D、初次担任客舱乘务检查员或需重新恢复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应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客舱乘务检查员训练并考试合格

《客舱员的资格和训练》(AC-121-FS-2019-27R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A、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告》(AC-121-12)B、客舱乘务员、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AC-121-27R1)C、客舱乘务员服务机型数量评审指南》(AC-121-38)D、关于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4﹞82号)E、关于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资格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民航飞发﹝2004﹞163号)

所有带飞类型航线实习带飞学员每班必须携带《客舱乘务员训练/检查记录本》,并请带飞教员填写航班带飞工作情况。

5号、6号和7号乘务员无《客舱设备检查单》,可协助其他客舱乘务员检查客舱设备。

客舱乘务员应当在航线飞行中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A、在客舱乘务教员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B、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C、正在获得运行经历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D、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对于在航线飞行中承担飞行经验指导任务的客舱乘务教员,至少具有(2)年乘务长(含)以上岗位工作经历,并至少飞行3500小时。

每一教员应在带飞学员《客舱乘务员训练/检查记录本》上记录当天所教授的内容。

客舱乘务教员职责有:()A、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对客舱乘务员进行训练的教学和指导。B、做出客舱乘务员是否满足各训练课程要求的证明,可以在训练记录或课程合格单上签名。C、及时向合格证持有人主管部门或客舱训练机构主管部门上报任何训练的缺陷和工作建议。

客舱训练机构安排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工作任务时,应满足CCAR-121部P章中有关客舱乘务员休息期的要求,不得在客舱乘务员规定的休息期内安排教学和检查工作。

对客舱乘务员资格进行检查的是航班带飞教员。()

AC-121-FS-2016-27R2咨询通告要求,进行飞行经验指导和资格检查时,客舱乘务员应和其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察员在该机型划分的客舱布局中的同一()且同一()工作。A、门区、舱位B、航段、区域C、舱位、区域D、航段、舱位

对于担任客舱乘务教员后失去客舱乘务员资格的,当其在地面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中进行特定机型的教学和指导时,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大纲圆满完成该机型的地面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同时每24个日历月在该机型航线飞行中观察飞行至少2个航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