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任客舱乘务教员后失去客舱乘务员资格的,当其在地面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中进行特定机型的教学和指导时,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大纲圆满完成该机型的地面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同时每24个日历月在该机型航线飞行中观察飞行至少2个航段。

对于担任客舱乘务教员后失去客舱乘务员资格的,当其在地面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中进行特定机型的教学和指导时,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大纲圆满完成该机型的地面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同时每24个日历月在该机型航线飞行中观察飞行至少2个航段。


相关考题:

在《客舱乘务员手册》的第3章安全管理章节中,当乘务长不在临近驾驶舱的位置时,机上非安全事件的汇报途径为( )A.客舱乘务员---(最临近驾驶舱的客舱乘务员)---机长B.客舱乘务员---乘务长---机长

AC-121-FS-2016-27R2咨询通告要求,新聘客舱乘务员在进行飞行经验指导和资格检查时应遵循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1名客舱乘务教员指导1名客舱乘务员、1名客舱乘务检查员监督检查1名客舱乘务员。B、客舱乘务员应和其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在该机型划分的客舱布局中的同一舱位且同一区域工作,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所承担的其他客舱职责不应影响其教学指导和检查任务。C、正在接受飞行经验指导或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即不得在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最低数量配备中承担职责。D、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客舱乘务员训练记录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受训人基本信息,训练课程名称、课时,授课教员和检查员(按需)的签名。B、训练起止时间和考勤记录,训练检查结论记录包括重新检查记录。C、机型资格和专门资格如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等。D、如果客舱乘务员终止与合格证持有人的合同,合格证持有人应向该客舱员提供训练记录副本,该要求不影响客舱乘务员需遵守合格证持有人的记录保存政策和适用的有关规章。

对于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24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机飞行训练的客舱乘务教员和航线运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不能为同一人。

应急生存训练(EM)是指通过理论讲解、演示操作、演练等方式,在客舱训练机构里对客舱乘务员进行应急设备、应急情况和程序的训练。

飞机飞行训练(错对)是指在航线运行中,客舱乘务员在客舱乘务教员的指导和教授下通过讲解、问答、设备操作等方式进行的训练。

见习乘务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有()A、遇紧急情况,根据客舱经理/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指令完成处置B、完成客舱经理/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下达的其他工作C、在客舱乘务教员的监督下,学习并掌握客舱运行基本标准和规范、处置常见应急/特殊情况的流程和方法D、在客舱乘务教员的监督下处置客舱内各种不正常情况

见习乘务员在航班带飞时,须在带飞教员的指导下开展客舱安全工作,操作舱门和应急设备时需由带飞教员监督。航程中不允许两名乘务学员(含养成乘务员)使用同一辆餐车进行客舱服务。

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客舱员的资格和训练》(AC-121-FS-2019-27R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A、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告》(AC-121-12)B、客舱乘务员、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AC-121-27R1)C、客舱乘务员服务机型数量评审指南》(AC-121-38)D、关于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4﹞82号)E、关于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资格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民航飞发﹝2004﹞163号)

组类Ⅱ飞机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至少具有24小时。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资格检查,以确定其完成指定任务和职责的能力。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客舱乘务员为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训练。对于服务于组类Ⅰ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每24个日历月完成一次不少于10小时的复训;对于服务于组类Ⅱ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每24个日历月完成一次不少于16小时的复训。

客舱乘务员应当在航线飞行中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A、在客舱乘务教员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B、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C、正在获得运行经历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D、对同一客舱乘务员,实施飞行经验指导的客舱乘务教员和飞行经验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为同一人。

客舱乘务员的配备应遵循的原则有:()A、按照运行手册的运行标准配备,任何时候配备人数不低于运行规范的最低配备;B、同一飞行值勤期内客舱乘务员所飞机型不超过2种;C、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客舱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D、运行过程中,如果因紧急或者某些特殊情况导致客舱乘务员人数低于运行规范的最低配备,则需在飞行结束后48小时内向局方报告;E、正在接受飞机飞行训练或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即不得在合格证持有人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运行最低配置中承担职责(转机型训练和乘务长训练除外)。

对于不需要作为合格的客舱乘务员就可担任教学任务的课程,如危险品、应急医疗、语言、服务等课程,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这些课程的教学任务,这些人员可以不具备客舱乘务员经历和资格。

搭配客舱机组成员时当考虑的因素有:()A、客舱乘务员的年龄和飞行时间经历;B、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资格满足所飞机型、区域和特殊运行的要求;C、乘务员提出的需求;D、乘务员的休息期。

每一教员应在带飞学员《客舱乘务员训练/检查记录本》上记录当天所教授的内容。

客舱乘务教员职责有:()A、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对客舱乘务员进行训练的教学和指导。B、做出客舱乘务员是否满足各训练课程要求的证明,可以在训练记录或课程合格单上签名。C、及时向合格证持有人主管部门或客舱训练机构主管部门上报任何训练的缺陷和工作建议。

客舱训练机构安排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工作任务时,应满足CCAR-121部P章中有关客舱乘务员休息期的要求,不得在客舱乘务员规定的休息期内安排教学和检查工作。

为保证客舱乘务教员能正确和全面开展教学和指导工作,对客舱乘务教员与受训人员的比例应该有一定限制,不同的培训环境和授课方法需要不同数量的客舱乘务教员。在操作和演练教学(不含飞机飞行训练)中,教员和受训人员比例建议≤1:30。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连续()个日历月(含)以上、()个日历月以下未担任机组必需成员执勤上岗的客舱乘务员;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训的客舱乘务员;以及未按规定通过初始经历检查的乘务学员,为恢复资格需要进行的训练。A、12/24B、6/12C、12/36D、6/24

对客舱乘务员资格进行检查的是航班带飞教员。()

AC-121-FS-2016-27R2咨询通告要求,进行飞行经验指导和资格检查时,客舱乘务员应和其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察员在该机型划分的客舱布局中的同一()且同一()工作。A、门区、舱位B、航段、区域C、舱位、区域D、航段、舱位

重获资格检查中,客舱乘务检查员应当亲自观察检查客舱乘务员履行其职责,1名客舱乘务检查员可以监督检查2名客舱乘务员。

正在接受飞机飞行训练或资格检查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即不得在合格证持有人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运行最低配置中承担职责(差异训练和乘务长训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