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华与被告纪琳系同胞姐妹,生活在厦门市,某4层楼房一栋,是两人生父纪元、生母陈欣共同建置,产权在陈欣名下。长女纪华自幼被人收养,次女纪琳随父母共同生活。纪华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给予帮助。1988年陈欣去世,纪华与纪琳共同主持安葬。之后纪华提出继承并分割陈欣遗产,纪琳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该案例中()。A、纪华自幼被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故遗产不能够分割而因归纪琳一人所有B、纪华虽然被人收养,但是对其母尽了较多的义务,应该依法继承陈欣的遗产C、纪华虽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得到纪琳的经济补偿D、纪华即便没有对生母尽义务,也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原告纪华与被告纪琳系同胞姐妹,生活在厦门市,某4层楼房一栋,是两人生父纪元、生母陈欣共同建置,产权在陈欣名下。长女纪华自幼被人收养,次女纪琳随父母共同生活。纪华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给予帮助。1988年陈欣去世,纪华与纪琳共同主持安葬。之后纪华提出继承并分割陈欣遗产,纪琳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该案例中()。
- A、纪华自幼被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故遗产不能够分割而因归纪琳一人所有
- B、纪华虽然被人收养,但是对其母尽了较多的义务,应该依法继承陈欣的遗产
- C、纪华虽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得到纪琳的经济补偿
- D、纪华即便没有对生母尽义务,也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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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薛某购得一块土地,并获得市城建局的许可建一栋10层的楼房。樊某认为薛某建楼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欲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樊某与市城建局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无原告资格 B.樊某应当首先向城建局提起复议 C.樊某具有原告资格 D.只有当薛某开始建房后,并影响樊某采光后,樊某才有原告资格
设和某将该对笔洗出租给纪某办藏品展览,在租赁期间,该笔洗被康某看中,愿意出价3000万元购买。纪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对笔洗出售给不知情的康某,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和某得知后,与纪某、康某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纪某系无权代理,所签订合同效力未定B.和某有权主张纪某和康某共同侵权C.和某有权主张纪某返还3000万元D.和某有权主张康某返还笔洗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某中学进行“3世纪罗马帝国模拟法庭”的课外活动。其中,场景有误的是()A、场景一:原告,一罗马帝国公民;被告,一新征服地区的自由民;案由,人身伤害B、场景二:原告,一罗马帝国公民;被告,一移居帝国的外邦自由民;案由,追讨欠款C、场景三:原告,一奴隶;被告,一罗马帝国公民;案由,要求取得人身自由D、场景四:原告,一移居帝国的外邦自由民;被告,一新征服地区的自由民;案由商业纠纷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某中学进行《三世纪罗马帝国模拟法庭》的课外活动。其中,场景错误的是()A、原告:奴隶;被告:罗马帝国公民。案由:要求取得人身自由B、原告:罗马帝国公民;被告:新征服地区的自由民。案由:人身伤害C、原告:罗马帝国公民;被告:移居帝国的外邦自由民。案由:追讨欠款D、原告:移居帝国的外邦自由民;被告:新征服地区的自由民。案由:商业纠纷
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工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归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付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甲某B、被告乙某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D、人民法院
单选题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问答题原告吴甲于1956年与纪某结婚,生有子女2人(本案被告吴乙、吴丙)。1964年,吴甲囚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同年,纪某与吴甲离婚后,又与周某再婚,并将两个孩子吴乙、吴丙(时年分别为7岁、5岁)带至周某家,与继父共同生活。周某待孩子很好,一直培养至大学毕业。1984年吴甲刑满释放。1994年其因病生活无着,要求吴乙、吴丙赡养,但遭拒绝。二被告称:“吴甲犯下的罪恶深重,极大地伤害了家人,吴甲已丧失了做父亲的资格。”两人还讲明,他们已表示过与吴甲脱离关系;并且在这30余年的时间中,是母亲及继父将他们抚育成人,原告未尽过任何父亲的义务,因此,不同意给原告赡养费。吴甲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给付吴甲赡养费?
问答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问答题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工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单选题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问答题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 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 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l 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4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牧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痰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频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年5月分居,200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 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 (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