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小李和刘芳要做什么?A移民B结婚C去演出D办签证
单选题
小李和刘芳要做什么?
A
移民
B
结婚
C
去演出
D
办签证
参考解析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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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为自己投保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后,通过关系让大夫赵某虚开了2000元的住院费用,并向保险人索赔,总共获得赔付6400元。一年后该医院大夫赵某被公安机关调查,并供出为刘芳虚开住院费用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刘芳退还6400元保险金B.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刘芳退还6400元保险金,同时退还刘芳保险费C.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刘芳退还2000元及其利息D.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刘芳双倍返还多支付的2000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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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阅读下面材料.回答134—136题。沿江市市委书记刘岚廷的爱人孙荷芳是个体户,在沿江市沿河大道租了一间颇为豪华的店面卖高级服装。每年收入均为数万元,家中已有积蓄40余万元。但不幸的是,孙荷芳一次外出采购,却因车祸身亡。这时,银行找到刘岚廷说,孙荷芳这几年共欠有贷款30余万元,要求刘岚廷替妻还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试回答下列问题:134.假设孙荷芳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且其投资及收入均未用于家庭所有财产,则刘岚廷应否替孙荷芳还款?( )A.应当B.不应当C.如果孙荷芳的投资来源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刘岚廷应当替孙荷芳还款D.如果孙荷芳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话,刘岚廷应当替孙荷芳还款
李某去世前,与他的邻居聂某有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聂某照顾他直到他去世,作为报酬,李某去世后,其房屋即归聂某所有。李某去世后,发现其曾留有遗嘱,该遗嘱将其房屋赠与他的好友刘某,李某还有一个在国外的女儿小李,现小李、聂某和刘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该房屋应归( )。A.刘某B.聂某C.刘某、聂某、小李三人平分D.小李
杨芳和唐斌至少有一人去青海湖旅游。如果杨芳去青海湖,那么陈珊一定知道。如果唐斌去青海湖,那么刘娟一定同行。事实上陈珊不知道杨芳去青海湖旅游。如果上述断定是真的,以下哪项一定是真的:A杨芳和刘娟一同去青海湖旅游B唐斌和刘娟一同去青海湖旅游C杨芳和陈珊一同去青海湖旅游D陈珊和唐斌一同去青海湖旅游
如果王芳考上了研究生并且刘明没有考上研究生,那么李甜一定考不上研究生。 如果以上命题为真,再加上什么前提,可以推出:刘明考上了研究生。 A. 王芳与李甜一同考上了研究生。B. 王芳与刘明都没有考上研究生。C. 王芳考上了研究生而刘明没有考上研究生。D. 王芳没有考上研究生而刘明考上了研究生。
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单选题彭宏和刘芳是大学同学,毕业前两人偷偷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家长均表示反对,彭宏受不住压力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彭宏与刘芳的婚姻无效B彭宏与刘芳的婚姻有效,但刘芳不能继承彭宏的遗产C刘芳无权继承彭宏的遗产,但可以取得适当补偿D刘芳可以继承彭宏的遗产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单选题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