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问答题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参考解析

解析: 暂无解析

相关考题: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年1月刘鹏娶妻王嫒(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关于收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B.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D.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共用题干刘先生与何女士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改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先生和何女士。2001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留给何女士,存款给刘霞。7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刘先生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A:何女士B:王清C:何女士、王清D:何女士、王清、刘霞注:刘霞是代位继承。

共用题干刘先生与何女士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改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先生和何女士。2001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留给何女士,存款给刘霞。7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刘飞牺牲后政府所送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抚恤金应归妻子王清所有B:抚恤金应归未成年人刘霞所有C:抚恤金应归刘飞父母所有D:抚恤金应由王清与刘飞父母平分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如果王芳考上了研究生并且刘明没有考上研究生,那么李甜一定考不上研究生。 如果以上命题为真,再加上什么前提,可以推出:刘明考上了研究生。 A. 王芳与李甜一同考上了研究生。B. 王芳与刘明都没有考上研究生。C. 王芳考上了研究生而刘明没有考上研究生。D. 王芳没有考上研究生而刘明考上了研究生。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1998年5月5日王锋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见证)。问: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为什么?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问房屋如何继承?为什么?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4)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房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拟制血亲D、近亲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问答题王某的儿子王甲与赵某于1993年结婚,1994年生下一子取名王乙。1994年,王甲由于车祸去世。1995年,王某的老伴也因病去世,由于王某与老伴和儿子儿媳原来就住在一块,在双方都丧偶的情况下,彼此之间在生活上多有照顾,日久生情,希望结合。1998年8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直系姻亲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王某的儿子王甲与赵某于1993年结婚,1994年生下一子取名王乙。1994年,王甲由于车祸去世。1995年,王某的老伴也因病去世,由于王某与老伴和儿子儿媳原来就住在一块,在双方都丧偶的情况下,彼此之间在生活上多有照顾,日久生情,希望结合。1998年8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对直系姻亲的结婚有无限制?

问答题李女、李男是姐弟,王男、王女是兄妹。李女和王男在中学读书时就产生了爱慕之情,李男与王女也互有好感。1989年,经双方父母同意,两家自愿换亲,互不要彩礼。两对儿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设酒宴招待了双方亲友。1990年,王男经商致富,染上不良嗜好,酗酒、赌博。李女为此和王男发生争吵,关系日益紧张。1991年,李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男离婚。法院认为李女与王男、李男和王女虽然自愿换亲,但未履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王男提出是换亲不能解除关系,否则退亲。现已查明,李女24周岁,王男25周岁,李男22周岁,王女21周岁。这两件“事实婚姻”应不应该承认?他们的“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问答题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如何处理?

问答题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分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问答题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答题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问答题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问答题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问答题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 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 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问,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士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