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中国人李某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当地一美国女子结婚,并居住在美国。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双方决定离婚。请问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国法律?

问答题
中国人李某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当地一美国女子结婚,并居住在美国。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双方决定离婚。请问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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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丽(女)与美国公民杰克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到挪威定居。后因发生纠纷,李丽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法院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和离婚问题应分别适用何国法律( )A.中国法,中国法B.法国法,美国法C.法国法,中国法D.法国法,挪威法

叶某和高某为美籍华侨,叶某户籍所在地是上海,高某户籍所在地是南京,二人1993年在北京相识并结婚。1995年叶某单身去深圳发展,叶某走后,高某回到上海生活。1997年叶某和高某相继办好手续,移居美国生活。200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在美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叶某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地区有管辖权的是?()A.上海B.南京C.深圳D.北京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谢某和伍某在深圳结婚,后来谢某到美国留学,伍某分配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也去了美国。二人在美国定居后,因感情不和,谢某要求离婚,但美国法院不予受理,谢某遂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A.深圳或北京法院B.谢某家乡的法院C.伍某家乡的法院D.谢某或伍某家乡的法院

中国的赵某与韩国的李某在美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美国,2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后赵某只身前往意大利定居,1年半后赵某要求离婚。则关于二人离婚应适用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 A.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律 B.协议离婚的,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应当适用美国法 C.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D.诉讼离婚的,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美国公民甲于2001年4月在中国工作期间与中国公民乙相识,甲在中国工作三个月后返美。2002年5月3日乙应甲邀请赴美,在美国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4月2日,乙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无法建立感情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选项哪国法是中国法院审理该案时应适用的准据法?( )A.中国法B.美国法C.同时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D.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A、美国法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C、中国法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美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在美国结婚,后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认定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分割财产时应适用()。A、美国法B、中国法C、结婚地法D、离婚地法

李某于1996年去德国留学,在德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婚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乙市A区法院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国人李某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当地一美国女子结婚,并居住在美国。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双方决定离婚。请问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国法律?

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几项?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B、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C、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D、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甲乙系夫妻,甲定居在美国,乙居住在国内。现双方欲离婚,下列选项哪个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有管辖权B、如果甲在美国起诉,乙就不能再在我国起诉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也可以在我国起诉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可以在我国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美国法院应诉

单选题甲某是美国公民,200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并一直生活在美国,2014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婚姻关系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他们结婚手续、结婚条件以及离婚分别适用哪国法律?(  )A美国法;中国法;中国法B美国法;美国法;中国法C中国法;中国法;美国法D美国法;中国法;美国法

问答题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问答题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问答题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问答题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判断题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A对B错

判断题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A对B错

问答题中国公民A于1990年与美国公民B在美国结婚,婚后A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B居住在美国旧金山。1998年12月A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昌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向住在美国的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B在答辩状中称武昌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为:(1)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 (2)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武昌区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资格。  问:B的理由是否成立?武昌区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依据何在?

单选题日本女子幸子为美国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武汉市男子钱列在东京结婚,现感情不和,钱列遂在武汉起诉离婚。该案应适用()A中国法律B日本法律C美国法律D菲律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