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关于本案,此判决的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B缺席判决C部分判决D中间判决
多选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关于本案,此判决的性质属于( )。
A
给付判决
B
缺席判决
C
部分判决
D
中间判决
参考解析
解析:
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认为对系属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讼主张数项标的部分的审理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以终结该部分诉讼在该审级的系属为目的的判决。中间判决是指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
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认为对系属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讼主张数项标的部分的审理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以终结该部分诉讼在该审级的系属为目的的判决。中间判决是指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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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 )。A.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B.只能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中的一项责任C.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超过定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部分的损失D.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E.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A.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向其颁发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B.原告认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之处C.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没有可以撤销的内容D.被告没有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职责已经没有意义
:如果张某向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市公安局履行复议职责,而其他法院已经判决民警行为违法,则法院应当作出的判决是()。A. 判决维持被告的不作为 B.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 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复议职责 D. 判决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违法
甲公司侵犯原告乙的名誉,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判定由被告甲公司登报向原告乙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但被告拒绝赔礼道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则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由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B.可对被告进行罚款C.可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D.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B.缺席判决C.部分判决D.肯定判决
(本题19分)案情:2000 年7 月15 日,原告四惠贸易公司与被告隆兴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15 吨,每吨5000 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四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zA(暖心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2000 年12 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暖心毛纺织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15 吨纯毛毛线于2000 年12 月底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 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2000 年12 月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予2001 年4 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商贸公司给付违约金4 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问题:1.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2.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4.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3 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如果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毛纺织厂为本案共同被告,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毛纺织厂赔偿商 贸公司经济损失4 万元,由百货公司赔偿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 五五,请问三审法院的做法否妥当,为什么?
某案原告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对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主张一审被告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对违约金作出判决。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二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服,现该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 问: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案件中,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B.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请求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C.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D.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2015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若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则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A.直接认定被告主张的事实存在B.责令被告退出法庭并缺席判决C.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D.直接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时应具备的条件的是( )。A.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B.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及时履行C.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D.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下判决正确的有()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反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C、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当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D、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E、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C.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应当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D.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起诉C.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D.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E.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共用题干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果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 )。A、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B、只能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中的一项责任C、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超过定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部分的损失D、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E、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意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有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兴业百货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对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D、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00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单选题201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逾期未还,乙银行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本息合计3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乙银行的申请,在强制执行中扣押了甲公司存放在丙公司仓库中的钢材100吨。丁公司闻讯赶来,提出执行异议对钢材主张权利。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执行异议理由充分,遂裁定中止执行。乙银行对此裁定不服,欲提起诉讼。关于乙银行拟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丙、丁公司B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公司,丙、丁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C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D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单选题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 )。A应由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由二审法院责令一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C一审法院主动采取执行措施D由被告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被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