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相关考题: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案例:原告魏某起诉被告电子集团公司返还300万元人民币投资。原告系被告前法定代表人吴某(已故)之妻,被告系在A公司基础之上兼并其他企业之后组建的集团公司。A公司系集体企业,其注册资金及启动资金系从B公司所借。吴某原系B公司职工,曾经承包过B公司的三产企业,但B公司一直没有兑现吴某的承包所得。经过多次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的借款视为终结,由A公司自行解决吴某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问题。吴某据此认为A公司从B公司的全部借款应为其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归其个人所有。经过查证,A公司确实曾经数次从B公司借款共计300万元人民币。此事尚未解决,吴某便因交通事故死亡。继任领导认为A公司与吴某不存在财产关系,没有返还义务。请以被告律师身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列出答辩要点。

某企业对A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按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A材料月初库存600吨,计划成本为每吨0.4万元,材料成本差异月初余额(借方)18万元。本月10日购进250吨,购入价格为每吨0.38万元;20日购进400吨,购入价格为每吨 0.41万元。本月领用A材料1 000吨。上述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月领用A该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为( )。A.7.2万元B.13.6万元C.15.2万元D.21.6万元

甲某为某炼油厂副厂长,以每吨106.81美元的价格进口9万吨燃料油,隐瞒了真实买卖价格,签订了每吨67美元的虚假成品油买卖合同,偷逃税款人民币714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炼油厂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对某炼油厂应当判处罚金C.对甲某应当判处刑罚D.某炼油厂构成偷税罪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某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有()。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某钢材供应合同在甲市订立,在乙市履行。合同中未对某型号钢材的价格作出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该型号钢材的价格:订立合同时,甲市每吨4200元,乙市每吨4150元;履行合同时,甲市每吨4300元,乙市每吨4250元。该型号钢材的结算价格应为每吨( )元。A.4300B.4250C.4200D.4150

某矿业产品公司支付了一批货款,一半用于购进每吨400元的A型石英矿,另一半用于购进每吨600元的B型石英矿,则A、B两种石英矿的平均价格是每吨多少元?A.480B.490C.500D.510

某工厂每年需消耗煤100000吨,每吨煤的价格为1200元,每吨煤的年保管费率为4%,单次订货成本为6000元。假设煤的价格不因采购数量的不同而产生折扣。该工厂应将采购来的煤以( )的方式进行保管。A.散堆B.货架堆放C.成组堆放D.垛堆

某工厂每年需消耗煤100000吨,每吨煤的价格为1200元,每吨煤的年保管费率为4%,单次订货成本为6000元。假设煤的价格不因采购数量的不同而产生折扣。 该工厂应将采购来的煤以()的方式进行保管。A、散堆B、货架堆放C、成组堆放D、垛堆

某商店以每3件16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商品,又从另外一处以每4件21元的价格购进比前一批数量加倍的该商品,如果以现在的价格全部出售可得到所投资八成的收益,求现在每件多少元?A.8.5B.9C.9.5D.10

某工厂每年需消耗煤100000吨,每吨煤的价格为1200元,每吨煤的年保管费率为4%,单次订货成本为6000元,假设煤的价格不因采购数量的不同而产生折扣。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该工厂应将采购来的煤以()的方式进行保管。A、散堆B、货架堆放C、成组堆放D、垛堆

某套利者以4326元/吨的价格买入1月的螺纹钢期货,同时以4570元/吨的价格卖出5月的螺纹钢期货。持有一段时间后,该套利者以4316元/吨的价格将1月合约卖出平仓,同时以4553元/吨的价格将5月合约买入平仓,则()。A、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亏损10元B、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亏损7元C、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盈利7元D、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盈利17元

A企业库存的某材料是分两批购进的,第一批是上年12月购进,购进1000吨,每吨3800元,第二批是今年3月购进的,数量200吨,每吨4200元。今年5月评估时尚存500吨,该材料的评估值为()。A、190万元B、200万元C、210万元D、300万元

问答题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人民币,另向中介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另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购货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批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300元人民币,计算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完税价格。

单选题某套利者以4326元/吨的价格买入1月的螺纹钢期货,同时以4570元/吨的价格卖出5月的螺纹钢期货。持有一段时间后,该套利者以4316元/吨的价格将1月合约卖出平仓,同时以4553元/吨的价格将5月合约买入平仓,则()。A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亏损10元B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亏损7元C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盈利7元D套利交易后每吨螺纹钢盈利17元

单选题A企业库存的某材料是分两批购进的,第一批是上年12月购进,购进1000吨,每吨3800元,第二批是今年3月购进的,数量200吨,每吨4200元。今年5月评估时尚存500吨,该材料的评估值为()。A190万元B200万元C210万元D300万元

单选题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20000元(不包括另向卖方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已知该货物运抵中国海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10%,则该批化工原料应纳的关税为( )A100万元B105万元C110万元D115万元

问答题2003年,王某在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因合资将报废的商标标识45 吨交由北京市造纸十一厂销毁时,王某利用两单位监管不严,独自办理此业务之际,将其中的20吨商标标识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黄某,从中获利32600元。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商标侵权?

单选题某企业于2014年1月和5月分别从本市购进某种钢材,1月购进1500吨,每吨3200元,5月购进800吨,每吨3500元,评估基准日该钢材市场价为每吨3600元,企业库存500吨,该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则库存钢材的评估值为( )A1600000元B1716667元C1750000元D1800000元

单选题北京市中程公司于2010月4月1日对其库存的某种原材料进行价格鉴证。库存材料共有两批,第一批购进时间是2008年5月,购进1200吨,每吨3000元;第二批是2009年1月购进的,数量1000吨,每吨3500元。价格鉴证时,经核实去年购进材料尚存l00吨,今年1月购进的尚未领用。根据上述材料,可以确定库存材料的价格鉴证值为(  )元。A3300000B3500000C3800000D3850000

多选题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去住院费、医药费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事项中属于证明对象的是()。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问答题某粮油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设备一台,价值3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950元;(2)从农民手中购进100吨大豆,每吨1500元(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3)从某粮店(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20吨,每吨2000元(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200元;(4)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40吨,每吨5000元(不含税);(5)本期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食用植物油2吨,每吨5800元(含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单选题某企业进口原料10吨,每吨价格1000美元,货到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另用人民币支付进口关税为13500元人民币,支付进口增值税16235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为()元A82000B111735C95500D13461

单选题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问答题(七)  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每吨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人民币,另向中介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另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购货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批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300元人民币,计算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完税价格。

问答题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