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某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有()。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称李某在某公共汽车站将其撞倒,致其受伤住院,花费住院费、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有()。
A.原告张某被李某撞倒
B.原告张某倒地后受伤
C.原告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
D.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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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王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ff获得支持的是()。A.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600元 ? . B.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C.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8000元 D.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3000元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 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李某的父亲属于(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