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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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资料,回答下题。12月1日,某油脂企业与某饲料厂签订合同,约定向后者出售一批豆粕,以下一年3月份豆粕期货价格为基准,以高于期货价格10元/吨的价格作为现货交收价格。同时该油脂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以2220元/吨的价格卖出下一年3月豆粕期货合约,此时豆粕现货价格为2210元/吨。{TS}该油脂企业开始套期保值时的基差为( )元/吨。A.10B.20C.-10D.-20

以下各项中(  )属于转运货物.A.某船舶自日本装运移动通讯设备一批,经过天津港时卸下,换装另一艘船舶运往加拿大B.某船舶自意大利运抵张家港保税区存储,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运往新加坡C.某船舶自法国装运一批机器设备,运抵大连港后卸下货物,再通过铁路运输至新疆阿拉山口运往俄罗斯D.某国际航班的飞机从纽约装运一批精密仪器经上海运往莫斯科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该厂5月份豆粕期货建仓价格为2790元/吨,4月份该厂以2770元/吨的价格买入豆粕1000吨,同时平仓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平仓价格为2785元/吨,该厂( )。A. 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15元/吨B. 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30元/吨C. 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15元/吨D. 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30元/吨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该厂5月份豆粕期货建仓价格为2790元/吨,4月份该厂以2770元/吨的价格买入豆粕1000吨,同时平仓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平仓价格为2785元/吨,该厂( )。A、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15元/吨B、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30元/吨C、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15元/吨D、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30元/吨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豆粕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该厂5月份豆粕期货建仓价格为2790刀吨,4月份该厂以2770刀吨的价格买入豆粕1000吨,同时平仓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平仓价格为2785元/吨,该厂( )。A. 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巧元/吨B. 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30元/吨C. 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巧元/吨D. 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30元/吨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豆粕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该厂5月份豆粕期货建仓价格为2790刀吨,4月份该厂以2770刀吨的价格买入豆粕1000吨,同时平仓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平仓价格为2785元/吨,该厂( )。A. 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巧元/吨B. 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30元/吨C. 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巧元/吨D. 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30元/吨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豆粕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该厂5月份豆粕期货建仓价格为2790刀吨,4月份该厂以2770刀吨的价格买入豆粕1000吨,同时平仓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平仓价格为2785元/吨,该厂( )。A、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巧元/吨B、未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亏损30元/吨C、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巧元/吨D、实现完全套期保值,有净盈利30元/吨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该厂应( )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A、买入100手B、卖出100手C、买入200手D、卖出200手

2月中旬,豆粕现货价格为2760元/吨,我国某饲料厂计划在4月份购进1000吨豆粕,决定利用豆粕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豆粕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该厂应( )5月份豆粕期货合约。A、买入100手B、卖出100手C、买入200手D、卖出200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