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题目列表
某个人同时挂靠甲、乙两家建筑公司,并以甲、乙两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单位的同一项工程的1#和2#两个标段,分别以甲、乙两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1#标段工程已完工并已结算完毕,但建设单位未支付结算款。2#标段的工程还在施工中,并且已支付一定工程款。请问: 1、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1#标段的工程结算款,某个人是否可以停止2#标段的施工并解除第二份合同? 2、如果不可以,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1#标段的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事实上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权益。而实际施工人选择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何不能追加发包人为当事人,这样也同样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想听听你对此的理解。另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非法经营之嫌?
某施工单位给私立学校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量的一部分后,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停工,施工单位已经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出。请问: 1.结算资料送达到建设单位但签收人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代表,签收人为建设单位总部的工程部长,问这样的签收是否生效? 2.业主收到结算后,但业主拖着不审价也不付款,通过法律手段需要20-30万元费用,不通过法律程序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业主认可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呢?若私立学校被其他单位收购之后,施工单位送出的结算报告对收购单位产生什么效力?
一家发展商(发包人)与一家施工企业(承包人)于2003年初签订了一口价包干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在2003年底因钢材涨价,施工单位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遭到发展商的拒绝,结果施工单位一直不提交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和交付。请问:施工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作为发展商如何应对?
2005年8月1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没有交付),但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2005年9月10日,施工单位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某施工单位承建的某项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结算及时报送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请预算员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审核后预算员未签字认可。时间过去一年后,建设单位又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我方为了能顺利将结算完成,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审计,目前80%的结算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还有20%的造价所含项目有争议,争议内容施工单位已经请示了当地省标准定额站,施工单位计算正确,审计单位也认为施工单位计算正确,但建设单位不确认,作为施工单位该采取何种办法,可尽快解决争议?
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最近国务院国发办[78]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利息支付等内容,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请问: (1)今后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 (2)黑合同无效,在该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条款可否作为请求支付的依据?
某一工程于1999年9月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规定,采取议标方式,而同时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及招标人应履行的义务和程序与招标法、江苏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相符,是否应视为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
开发商未经验收而出售建筑物,若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是以施工单位为被告还是以开发商为被告或以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