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事实上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权益。而实际施工人选择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何不能追加发包人为当事人,这样也同样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想听听你对此的理解。另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非法经营之嫌?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事实上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权益。而实际施工人选择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何不能追加发包人为当事人,这样也同样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想听听你对此的理解。另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非法经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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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00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屋面工程为三年。该工程于2001年7月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未付清余款,乙方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保修金。甲方答辩,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保修期屋面工程不低于五年,该工程没有达到保修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答辩意见。问:这样处理合适吗?
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方无进京(指北京)投标资质,在进行一个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协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一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任何费用。请问: (1)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2)若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 (3)施工期间,乙方已取得在京投标资质,结论又如何?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