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参考解析

相关考题: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化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货款,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 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 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

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则应()。A、视为允许分批装运B、视为禁止分批装运C、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D、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确定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A、一次性发货,没有分批装运B、分批装运C、视合同而定D、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违约

某大连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其中规定:大豆40,000M/T;2011年8月到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港为大连/青岛;目的港为纽约。该公司于8月30日在大连港装运货物22,000公吨,装上东海号货轮V.198,;该货轮然后开往青岛港,该公司又于9月3日在青岛港装运货物18,000M/T装上,在装运完毕该货轮开往目的港纽约。请问某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

一张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000包,受益人仅装运9997包,有3包在国内运输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所需数量为9997包。试分析提单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职业情境题:我方以信用证方式向日本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及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货物存放的原因,使货物分别于不同日期在湛江、黄埔、上海个港口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此时,()。A、因不属分批装运,我方不算违约B、属分批装运,出口方无法收回货款C、因不属分批装运,银行应接受有关的运输单据D、买方可拒收货物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 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 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 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单选题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则应()。A视为允许分批装运B视为禁止分批装运C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D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确定

单选题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A一次性发货,没有分批装运B分批装运C视合同而定D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违约

问答题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 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 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 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问答题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FOB广州出口5000箱货物,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东风”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I5日将3000箱装上“吉祥”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长虹”轮运往纽约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

问答题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答题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问答题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 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问答题我国某公司与一西班牙公司成交80M/T货物,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禁止分批装运,起运国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巴塞罗那,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4月20日。由于我方货源分散,公司与船公司协商后,于2007年4月1日在上海港将40M/T货物装船,后于2007年4月5日在温州港将剩余的40M/T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当公司提交全套单证议付时,开证行以分批出运为由,拒绝议付。试分析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问答题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竹,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多选题职业情境题:我方以信用证方式向日本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及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货物存放的原因,使货物分别于不同日期在湛江、黄埔、上海个港口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此时,()。A因不属分批装运,我方不算违约B属分批装运,出口方无法收回货款C因不属分批装运,银行应接受有关的运输单据D买方可拒收货物

问答题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问答题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问答题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问答题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