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德全公司是德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相同,经营过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销售手册销售相同产品。经营过程中,德胜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正泰公司与德全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德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全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德胜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B、德胜公司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正泰公司利益,应单独承担责任
C、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与德全公司一起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德胜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德全公司法人的独立性,永久剥夺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参考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财产独立性和出资人责任有限性两大特征,尤其是出资人责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资产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出资人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立人格被否认之情形。《公司法》第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有两个前提:(1)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关于“滥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另行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导致原公司彻底沦落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德胜公司滥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德全公司财产转移到德胜公司账户,严重损害债权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胜公司应对正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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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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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如果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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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德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什么?
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如果德峰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敏宏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该15万元被敏宏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德峰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单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问答题敏宏公司拖欠怀剑公司80万元的电器货款。怀剑公司与敏宏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并得知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德峰公司,德峰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敏宏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怀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敏宏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敏宏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德峰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并交给怀剑公司抵销敏宏公司拖欠的8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8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敏宏公司只还了30万元,尚欠50万元,怀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敏宏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德峰公司拖欠的房租15万元转给怀剑公司,执行法院向德峰公司发出了对怀剑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如果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判断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A对B错
问答题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盛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发起设立宏基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单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多选题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问答题综合题:曼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德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成立于2012年1月1日,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4年末曼德公司财务负责人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往年度财务资料进行复核时,就以下会计事项的处理提出疑问。(1)2013年度曼德公司到中国银行将1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发生兑换损失0.1万元,曼德公司将其计入管理费用。该项交易未达到企业重要性水平。 (2)2013年1月1日曼德公司出于战略投资目的,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投资之前曼德公司的子公司已经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追加投资后,曼德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共设立董事11名,其中曼德公司派出董事4名,曼德公司的子公司派出董事2名。乙公司的章程规定,乙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需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曼德公司对取得的该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分别于2013年末及2014年末确认投资收益300万元与500万元。 (3)2014年1月1日曼德公司将一台管理设备出售给丙公司,销售价款为1800万元。该设备账面价值2000万元,其中成本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0万元,已计提减值500万元。该设备的公允市价为1900万元。曼德公司同时与丙公司约定,曼德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该设备,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40万元。该设备的租金市场价格为每年55万元。曼德公司对此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800营业外支出200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借:管理费用55贷:银行存款40资本公积15 (4)2014年3月1日曼德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项资产销售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曼德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丁公司出售管理用设备一台,价款为1700万元。②曼德公司负责将该设备运送至丁公司所在地,在丁公司付清款项前,曼德公司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曼德公司备查簿中资料显示,该管理用设备成本4000万元,至3月1日已累计计提折旧1800万元。曼德公司预计将该设备运至丁公司所需运输费、装卸费等共计100万元。曼德公司3月至12月累计计提折旧60万元,未作其他处理。 (5)曼德公司2014年初将某项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由按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改为根据实际测定法确定。曼德公司2013年针对该项建造合同开始提供建造服务,当年确认合同收入1250万元,确认合同成本875万元,确定的完工百分比为25%;曼德公司变更完工比例确定方法后确定的2013年、2014年累计完工进度分别为30%和50%。曼德公司针对该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了2013年的收入、成本金额,并按照最新的完工进度分别确认2014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金额1000万元和700万元。 (6)2013年3月,曼德公司针对应收B公司账款200万元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2013年末,曼德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200万元坏账损失准许税前扣除,但能否扣除最终需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曼德公司在披露2013年年报时,尚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就坏账损失扣税认定的批复文件,且无法合理确定是否可以得到批准,故未确定相关递延所得税影响。2014年8月,曼德公司取得税务机关批复:应收B公司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自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曼德公司将其作为一项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其他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要求:(1)对于财务负责人提出疑问的会计事项,请分别判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曼德公司不正确的会计处理,请编制相应的调整分录。
单选题高德公司销售货物给德龙公司,现行16%增值税税率,售价为1160万元(含税),德龙公司需支付给高德公司1160万元,在2019年4月1日降税率情况下,德龙公司同样还是要支付给高德公司1160万元,同时高德公司在降税率后,高德公司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为()万元。A160 B151 C133 D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