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亿元,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办公大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套“别墅”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查明李某的别墅已经先抵押给了某小贷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该地产公司可以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对办公大楼和别墅的抵押权B.由于贷款数额已经超过甲市A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银行应当向甲市中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D.由于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尚未实现,故该房地产公司无权对李某别墅申请实现抵押权

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亿元,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办公大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套“别墅”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查明李某的别墅已经先抵押给了某小贷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该地产公司可以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对办公大楼和别墅的抵押权
B.由于贷款数额已经超过甲市A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银行应当向甲市中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C.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
D.由于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尚未实现,故该房地产公司无权对李某别墅申请实现抵押权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办公大楼在A区,别墅在B区,应当分别向A区法院和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相关考题:

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甲、乙两公司因位于A市B区境内的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向位于A市C区的市政府申请裁决,市政府裁决甲公司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乙公司不服,向位于省城B市的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裁决乙公司享有该土地使用权。甲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B区B、A市C区C、A市中级D、B市中级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 公司将1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 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 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得商业用 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 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经査,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 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 抵押权

(2016年真题)公司甲以其自有办公楼作为抵押物为公司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登记机关办理 了抵押登记,该担保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为( )。A.公司甲B.公司乙C.银行D.登记机关

公司甲以其自有办公楼作为抵押物为公司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登记机关办理 了抵押登记,该担保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为( )。A.公司甲B.公司乙C.银行D.登记机关

公司甲以其自有办公楼作为抵押物为公司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为( )。A、公司甲 B、公司乙 C、银行 D、登记机关

共用题干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有关张某抵押房地产的表述,正确的为()。A:抵押给甲银行后,张某不得擅自转让该别墅B:如果张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能对抗第三人C: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应当维护该别墅的安全完好D: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别墅院内新增的房屋属于抵押财产

甲是一个上市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权,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合法的是( )。A.向总经理吴某提供借款10万元 B.通过A公司向董事长刘某提供借款100万元 C.为大股东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徐某在一次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被股东会拒绝。此次股东会还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徐某和冯某表示反对。会上,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公司为李某提供担保的表决方式及决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决议可以由董事会作出,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B.该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无权作出C.李某可以参加该事项的表决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E.该项表决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徐某在一次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被股东会拒绝。此次股东会还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徐某和冯某表示反对。会上,李某要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徐某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甲市A区B.甲市B区C.甲市C区D.甲市D区E.甲市E区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李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并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为朋友张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到期无力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经审查后宣告甲公司破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拒不列席的,人民法院有权拘传,并处以罚款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李某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C、李某应对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李某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乙市A区法院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甲担保公司为乙某购买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丁保险经纪公司向丙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乙某抵押房地产代理办理投保,保险最终的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戊银行。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乙某B、甲担保公司C、丙保险公司D、丁保险经纪公司

甲担保公司为乙某购买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丁保险经纪公司向丙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乙某抵押房地产代理办理投保,保险最终的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戊银行。该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A、乙某B、丙保险公司C、戊银行D、丁保险经纪公司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单选题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单选题李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并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为朋友张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到期无力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经审查后宣告甲公司破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拒不列席的,人民法院有权拘传,并处以罚款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李某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C李某应对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李某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单选题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得商业用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单选题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的商业用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多选题甲担保公司为乙某购买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丁保险经纪公司向丙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乙某抵押房地产代理办理投保,保险最终的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戊银行。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乙某B甲担保公司C丙保险公司D丁保险经纪公司

多选题甲担保公司为乙某购买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丁保险经纪公司向丙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乙某抵押房地产代理办理投保,保险最终的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戊银行。该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A乙某B丙保险公司C戊银行D丁保险经纪公司

单选题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提供担保,陈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张某多年好友。张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能为张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B甲公司不得为张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C甲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D甲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问答题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