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A.宣告合同无效B.中止履行合同C.直接解除合同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A.宣告合同无效
B.中止履行合同
C.直接解除合同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赵某为通能百货个人合伙的负责人,虽然其违背合伙协议与强原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对于通能百货发生效力。该合同中约定先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钢材,强原公司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钢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故通能百货可中止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故不符合《合同法》第66条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本题中,不存在合同无效之理由,故通能百货无权宣告合同无效。通能百货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因为在财产性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只有不安抗辩权人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给对方一个宽限期,对方拒绝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未改善不安之情由,不安抗辩权人才可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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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达商场"(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赵被推举为合伙负责人。2005年3月,通达商场与昌泰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的负责人赵为原告B.核准登记的字号“通达商场”为原告C.赵、钱、孙、李为共同原告D.赵、钱、孙、李和“通达商场”为共同原告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10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l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榜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A.宣告合同无效B.中止履行合同C.直接解除合同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准备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其余三人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完毕,则张三应对其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B.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四人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则其余三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任D.公司设立后,李四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被发现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李四补足其差额,张三、王五、赵六负连带责任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合伙企业,生产加工豆类制品。为了扩大经营,合伙企业于2000年10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2001年6月经赵、钱、孙三位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李退伙。银行贷款到期时,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无力偿还,这笔银行贷款应该由( )。A.合伙企业偿还B.赵、钱、孙偿还C.赵、钱、孙、李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偿还D.赵、钱、孙、李承担连带责任

赵、钱、孙、李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2003年4月,张、刘、李、赵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以现金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共投资20万元。刘以厂房进行投资,折价15万元。李出资10万元现金。经三人协商同意赵以劳务出资折价为5万元。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李、赵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两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超过20万元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业务:(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李、赵知道后,认为该合同风险大不同意,同时向甲公司表示该合同为无效。(2)2003年8月,张决定将部分投资转让给李,并将其决定通知其他投资人,转让后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比例为3:3:3:1.张未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3)2003年9月,赵提出退伙,其他三人考虑到赵的退伙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均表示同意。10月份赵退伙。同月,陈表示愿意入伙,陈出资8万元,代替赵的份额。在赵退伙前已经发生3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告知陈。(4)2003年11月由于业务繁忙,张与刘决定聘任一名经营管理人员,为其分担管理任务。6月份与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到期,无法支付货款25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张、刘以个人财产15万元偿还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了10万元。(5)2003年12月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25万元。要求:(1)张、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赵是否对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对3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张和李之间的转让是否有效,张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4)陈是否对债务有偿还责任,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债权人能否只向张追偿债务?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时,合伙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对其有效?(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债务的偿还?在经营过程中,李、赵、陈是否可以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是什么?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百货商店——“晶晶百货商店”。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负责人为甲。2005年5月,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百货商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百货商店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百货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10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百货商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申各3万元债务;(3)百货商店的财产价值15万元。请问;(1)该百货商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百货商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3)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4)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赵、钱、孙、李4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 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4人推举赵 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 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3人协商后决定。 2005年,赵未与其他3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 与强原公司签订了 1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 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 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 施?( )A.宣告合同无效B.中止履行合同C.直接解除合同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王强与赵勇于2001年5月1日签订买卖一古画的书面合同。双方约定赵勇花10万元购买王强所持的郑板桥字画一幅,名为《醉蟹抱石》。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定金条款,赵勇在合同订立后即依约向王强交付了定金3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数额为3.5万元的违约金。若双方约定,在6月5日,赵勇付款。6月10日,王强交货。5月30日,赵勇闻得王强曾因倒卖假画而入狱;又,著名文物鉴定专家李有志告诉赵勇,郑板桥确曾画过《醉蟹抱石》图,但听说该画早在民国期间已毁于战火,王强手中的画多半是假的。6月5日,王强要求赵勇付款,赵勇可如何处理?

王强与赵勇于2001年5月1日签订买卖一古画的书面合同。双方约定赵勇花10万元购买王强所持的郑板桥字画一幅,名为《醉蟹抱石》。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定金条款,赵勇在合同订立后即依约向王强交付了定金3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数额为3.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王强违约,将画卖与他人,致使赵勇不能得到该画,赵勇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多少人民币?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有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兴业百货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王强与赵勇于2001年5月1日签订买卖一古画的书面合同。双方约定赵勇花10万元购买王强所持的郑板桥字画一幅,名为《醉蟹抱石》。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定金条款,赵勇在合同订立后即依约向王强交付了定金3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数额为3.5万元的违约金。若双方约定2001年5月30日到6月10日间履行,但未约定先后顺序,王强在5月31日要求赵勇先付款,此时赵勇可否拒绝?为什么?

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A、宣告合同无效B、中止履行合同C、直接解除合同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单选题赵、钱、孙、李四人于2013年1月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赵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3)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钱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9月,赵、李提出退伙。经结算,赵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李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5)10周,周、吴新入伙,周为有限合伙人,吴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周、吴的出资均为30万元。(6)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2014年1月,发生下列( )情形时,A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孙、吴退伙B钱、孙退伙C周、吴退伙D钱、周退伙

单选题赵、钱、孙、李四人于2013年1月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赵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3)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钱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9月,赵、李提出退伙。经结算,赵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李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5)10周,周、吴新入伙,周为有限合伙人,吴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周、吴的出资均为30万元。(6)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若周成为A合伙企业合伙人后发现该企业经营不善,打算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甲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则周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3B10C30D60

单选题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问答题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多选题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问答题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兴业百货达成和解,意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王强与赵勇于2001年5月1日签订买卖一古画的书面合同。双方约定赵勇花10万元购买王强所持的郑板桥字画一幅,名为《醉蟹抱石》。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定金条款,赵勇在合同订立后即依约向王强交付了定金3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数额为3.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王强违约,将画卖与他人,致使赵勇不能得到该画,赵勇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多少人民币?

单选题赵、钱、孙、李四人于2013年1月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赵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3)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钱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9月,赵、李提出退伙。经结算,赵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李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5)10周,周、吴新入伙,周为有限合伙人,吴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周、吴的出资均为30万元。(6)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周的下列行为中,可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是(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C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D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问答题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