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单选题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

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参考解析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对外订立合同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结合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加以判断。
A项,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若甲茶农知情,则甲不是善意第三人,此时构成无权代理,该协议效力待定。
B项,孙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对外签约,但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项,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合同有效。
D项,赵、钱对外签约的金额超过30万,如果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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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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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孙、李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孙某、李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或者转让应经赵某的同意。现孙某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说: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我不同意,孙某不可以出质B.赵某说: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应经我的同意,我不同意,孙某不可以出质C.钱某说:我是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应经过我的同意,我不同意,孙某不可以出质D.孙某说:我是有限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是我的自由,无需他人同意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赵某、钱某、孙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赵某提议接收苏某为新合伙人,钱某、孙某同意,李某反对。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苏某入伙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苏某可以入伙C.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苏某可以入伙D.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苏某不得入伙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孙某、王某共同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成立不久,赵某拟向甲银行借款,遂决定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赵某的出质行为有效B.若合伙协议约定不得出质,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C.无论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赵某的出质均无效D.赵某的出质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发生效力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赵莱、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没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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