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

问答题
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

参考解析

解析: 暂无解析

相关考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须知》并未订人合同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问内,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请分析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被告人:高某,男,30岁,工人。金某,男,27岁,个体摊贩。被告人高某、金某两人于某日进入某大宾馆,在小卖部柜台上要买中华香烟25条。当售货员将25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高某以和售货员算帐作掩护,金某在向手提包里装烟时,乘机将10条香烟装到柜台底下的手提包内。然后,被告人将装在柜台上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儿,我们到门口去取外汇,马上回来交钱,请您暂保存一下。于是,二被告便携带柜台下的手提包(内装10条香烟),迅速走出大门。约半个小时后,售货员不见来人送钱,便打开手提包,发现里面只有15条香烟,方知受骗。【问题】被告人高某、金某构成什么罪?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A.2006年9月1日前B.2007年3月1日前C.2008年3月1日前D.2026年3月1日前

2001年6月1日,王晓到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存放在柜台,不料超市工作人员忙乱中将王晓的手提包丢失。当日王晓购物兴致很高,居然忘了手提包存放在柜台。2002年7月,王晓才想起手提包存放在超市,遂起诉超市要求其赔偿损失。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B.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C.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D.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许某将一张作废的IC 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许某取出5000 元。许某将IC 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B.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C. 唐某见高某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高某夺走,便紧抓手提包。高某见唐某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唐某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唐某的手提包。由于高某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D. 邓某将汤某价值3 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16年9月1日前B.2017年3月1日前C.2018年3月1日前D.2026年3月1日前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朱某提出索赔要求。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则()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某领导外出时提包被窃,找回后发现包内钱物丢失,泄密文件完整无缺。这一事件不应属于泄密事件。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二被告(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

消费者到某超市购物时,其存放在超市自动存包柜中的背包丢失,超市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赵某(当时已经死亡)散落的提包,包外有两捆人民币计2000元,包内尚有8000元。张某将甩出包外的钱塞进包内,拎起提包停留5、6分钟后,见无人过问,当时交警还没到达现场,便骑车离去。后经在场目击者指示,交警向其询问提包是否是其所拿时,其一口否认,拒不交出提包。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B、应当由赵某的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包内财物C、构成侵占罪D、构成盗窃罪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须知》为有效格式条款B、该《须知》并非合同条款C、该《须知》为无效格式条款D、该《须知》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试服装时将手提包委托给服务人员保管,但是试完衣服后却发现手提包没有了。商场是否应该给与赔偿?依据是什么?

某日,大学生高某在湖塘广电路乘B11公交车到信息学院站台下车,下车时人虽不多,但后面有人在推挤。下车后发现背在后面的双肩包内的钱包没了,钱包里有现金1900余元和各种银行卡及证件。本案中,高某防扒最好的办法是()A、将双肩包放在胸前,或垂手拎包,使其处于自己膝盖以下的位置B、将钱包直接放在包里C、将现金分散放在自己的多个口袋里D、下车时等别人下了自己再下

某日,陆某在街上看见王某的手包很鼓,以为包内有很多钱,遂跟踪王某。此后,王某到一商场购物时,将包放在柜台上,低头试鞋子的时候,陆某趁机拿走手包,回家后,打开手包发现,包内除现金4000元外,还有六四手枪一支和警官证。陆某将手枪和警官证等其他物品藏在家中。陆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抢夺罪C、抢劫罪D、非法持有枪支罪

张某、王某二人发现刘某一人独自行走,拿一手提包(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价值5000余元),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走到一无人拐角处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刘某背后用双手将其抱住,王某乘机将刘某手中提包抢走。张某、王某构成抢夺罪。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贵重物品的挎包存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朱某在索赔时,超市以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赔偿10元。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存包须知》为格式条款,并已订入存包保管合同,为有效条款,故超市仅负责赔偿10元B、《存包须知》虽为格式条款,但已订入存包保管合同,且已特别提醒朱某注意,具有法律效力C、《存包须知》虽为格式条款,提醒朱某注意,但极不公平,为无效条款D、《存包须知》虽为格式条款,但未提醒朱某注意,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超市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问答题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试服装时将手提包委托给服务人员保管,但是试完衣服后却发现手提包没有了。商场是否应该给与赔偿?依据是什么?

多选题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问答题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

问答题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