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6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8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7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005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6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8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7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

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考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约定到期时,甲归还本息共310万元;如果到期甲不能按时归还,甲需要向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丙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到期,甲未归还借款。乙为了催促甲还债,经常宴请甲,在酒桌上商议此事,花费约1万元。请问,丙承担保证的范围为( )。A.300万元B.310万元C.330万元D.331万元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以单利方式5年后归还,则届时本金、利息之和为( )万元。A.20.6B.23C.23.13D.27

小张和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张向银行借款10万元,银行当日交付借款,小张一年后归还利息和本金共11万元。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借款合同B.利息和本金11万元C.借款10万元D.小张和甲银行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保证。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发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乙的下列诉讼请求中,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有A.请求拍卖丙作为质押的家用轿车抵债B.请求甲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C.请求丁代甲偿还借款50万元D.请求甲偿还50万元E.要求拍卖已由戊居住的一居室单元房抵债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 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 -笔资金进口服装, 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 -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停车位,所以质押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 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 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担保。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 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乙的下列诉讼请求中,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是( )。A.请求拍卖丙作为质押的家用轿车抵债B.请求甲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C.请求丁代甲偿还借款50万元D.请求甲偿还50万元E.要求拍卖已由戊居住的一居室单元房偿债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保证。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发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大明市B.区人民法院B.海沂市C.区人民法院C.大明市D.区人民法院D.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E.海沂市E.区人民法院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 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 -笔资金进口服装, 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 -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停车位,所以质押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 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 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担保。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 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案中,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A.2012年10月9日B.2012年10月8日C.2012年10月10日D.2012年10月1日E.2012年10月12日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保证。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保证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大明市B区人民法院B.海沂市C区人民法院C.大明市D区人民法院D.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E.海沂市E区人民法院

家住在海沂市A区的甲( 户籍在大明市B区,住所地在海沂市A区),因急需- -笔资金进口服装, 找到来海沂市C区做建材生意不到半年的同乡乙(户籍在大明市D区)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6个月。应乙要求,甲将位于海沂市E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 -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在海沂市C区的住处无停车位,所以质押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乙于10月10 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之后,乙又以两件担保仍是不足为由,要求甲再提供一份担保。 于是,甲找到朋友丁,请求丁为自己向乙提供担保。丁欣然应允,丁在出具给乙的担保书中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向乙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丁在担保书上签字。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万元卖给了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乙对此不知情,戊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同年4月10 日,乙按约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要求其支付5万元利息。甲称无钱还款,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大明市B区人民法院B.海沂市C区人民法院C.大明市C区人民法院D.海沂市A区人民法院E.海沂市E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