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相关考题:

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元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其主张是否成立?

2001年7月2日上午,有5只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子里吃菜,张某将羊圈上,待失主认领。第二天,有人路过张某家的菜园地,认出被圈的羊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到张某园地来牵羊,指责张某不该将羊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张某拖到路上,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张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张某眼角膜受损,医疗费和误工共损失700元,张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羊跑到张某家的菜园地里吃菜,张某将羊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700元,其中孙某承担200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2008年的一天,王某驾车经过一所学校时,发现走错了路。王某见校门开着(事后经查,门卫忘记将校门关上,且当时不在岗),遂驱车驶入校园进行车辆掉头。时值学生课间活动,王某在倒车掉头过程中不慎将学生李某撞伤。学校发现后,立即派人将李某就近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后花费医疗费等费用总计12232元,全部由肇事人王某支付。出院后,李某父母要求王某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王某认为,他已支付了王某在医院开支的全部费用,其他费用应当由学校承担。李某父母又找到学校,学校认为,事故是王某造成的,学校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李某父母讨要不成,遂以王某和学校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5012元。请问:(1)李某父母的要求依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l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问:(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9月30日,吴某租赁王某建筑搭架设备,使用结束后,经双方结算下欠王某1000元。2016年5月29日,吴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1000元欠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吴某一直未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告知了双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法院确定了7天的答辩期,并指定了5天的举证期限。在答辩内,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告知其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中,法院做法正确的有:A.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B.法院确定了7天的答辩期C.法院指定的5天举证期限D.法院告知其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张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付张某欠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张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某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王某的外甥李某愿意提供担保,李某向某法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店面房一处,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为担保。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为10个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王某由李某来提供执行担保须经张某同意B: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违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C: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合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D: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王某仍不能履行义务,某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用来提供担保的店面房

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10年8月1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20 1 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 1 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 99元(含已付1 1 70元)、护理费901. 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 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 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 99元、护理费901. 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 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 49元,除已支付1 1 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 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车主章某雇佣王某开出租车,王某在载客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撞伤。吴某花去医疗费1万元人民币。吴某起诉章某赔偿。王某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王某的诉讼地位是()。A、被告B、共同被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王某与孙某是邻居。2002年3月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还其借款及利息2万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某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将原始借据丢失,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孙某父亲签名的证明和电话录音,被告孙某在庭审中否认借款一事。在此种情况下,审判员赵某应当()。A、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C、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