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 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 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塔顶之债只是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据此,因演出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的演出服务而不是物。故其既不属于特定之债,又不属于种类之债。可见A项错误。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债都须有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双方。但债的任何一方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一的一人,也可以是复数的多人。因此,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债,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则至少又三个当事人。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据此,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为单一之债。故C项错误。根据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据此,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为意定之债。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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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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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 )。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关于假唱、假演奏说法错误的是()A、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B、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C、演出举办单位应对演唱、演奏行为作出记录备查D、文化主管单位应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作出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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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乙试唱后。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元。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乙在国际展览会上演唱该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A、发表权B、改编权C、获得报酬权D、表演权

演出公司甲举行演唱会,聘请歌手乙演出节目,乙演唱了丙创作且已发表的歌曲。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应当取得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B、甲应当取得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C、可以不经丙许可,但是应当由乙向丙支付报酬D、可以不经丙许可,但是应当由甲向丙支付报酬

单选题2008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乙试唱后。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元。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乙在赈灾演出时演唱此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A发表权B表演权C获得报酬权D放映权

单选题2008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乙试唱后。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元。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A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C展览权D放映权

单选题2008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乙试唱后。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元。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A广播权B发表权C展览权D放映权

问答题2008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桌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钱某得知此事后即诉至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 为什么?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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