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规定“其在八一至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属()。A、例减B、听赎C、官当D、杂抵罪

《开皇律》规定“其在八一至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属()。

  • A、例减
  • B、听赎
  • C、官当
  • D、杂抵罪

相关考题:

按照唐律中有关“共犯罪”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从犯的一般处罚标准是( )。A.与首犯同等处罚B.减首犯一等处罚C.减首犯二等处罚D.减首犯三等处罚

下列说法对“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历史描述正确的是:A.《法经》首次将“具律”载人法典B.《北魏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C.《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D.《开皇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官当”之确立于( )。A. 《泰始律》B. 《开皇律》C. 《北魏律》D. 《永徽律》。

清代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写道:“皆者,概也,齐而一之,无分别也。人同,事同,而情同,其罪固同。即事异,人异,而情同,其罪亦无弗同也。盖缘全律中,其各罪科法,原分首从、余人、亲疏、上下、尊卑、伦序、同姓、异姓、老幼、废疾、笃疾、监守、常人,并物之贵贱,轻重,赃之多寡、分否,以及事情之大小、同异,各为科断以著其罪。此则不行分别,惟概一其罪而同之,故曰皆。”对于此,依照现代法学理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A、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属于法定解释B、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逻辑解释的方法C、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法律推理D、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是一种扩充解释29、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世界瞩目的小绵羊“多利”于1996

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目的封建成文法典有(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大明律》

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

《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简述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罪”;“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之事而累科之。”规定的是( )A.累犯B.共同犯罪C.自首D.立功

请说明下面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的固有特点的角度进行评析。"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 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唐律疏议.杂律》“违令”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才》“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运用法律史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关系?(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下面谱例中,和弦的名称是( )。A.减减七和弦B.小小七和弦C.减小七和弦D.大小七和弦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意义?

《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问题: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唐律疏议·名例》中说:“诸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德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请就此予以分析。

《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问题:明朝确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弊端是什么?

删除了“十恶”条款,并减轻了某些犯罪处罚的法典是(  )。A.《北齐律》B.《开皇律》C.《大业律》D.《武德律》

(2006年真题)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律》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唐《永徽律疏》吸收魏晋南北朝隋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唐律《杂律》规定,受寄人将寄存人寄存之财物消费掉,要以坐赃罪减一等处罚。

例减之制创立于()A、汉律B、北齐律C、晋律D、开皇律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包括()。A、封建制五刑定型化B、首创“例减”制度C、形成十二篇五百条体例

“十恶”罪名最早规定()。A、魏律B、北齐律C、开皇律D、大业律

多选题《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包括()。A封建制五刑定型化B首创“例减”制度C形成十二篇五百条体例

单选题例减之制创立于()A汉律B北齐律C晋律D开皇律

单选题《开皇律》规定“其在八一至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属()。A例减B听赎C官当D杂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