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三条最后一段提到发包人过错,请问: 1.监理公司的过错是否可以推定是发包人的过错? 2.隐蔽工程检验中监理公司确认质量合格而建设单位却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发包方有没有过错?

《司法解释》第三条最后一段提到发包人过错,请问: 1.监理公司的过错是否可以推定是发包人的过错? 2.隐蔽工程检验中监理公司确认质量合格而建设单位却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发包方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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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查封发包方的商品房以后,发包方向法院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其他证据,案外人也未到庭提出异议,法院能否据此予以解封?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工程量的确认),只有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字,但没有单位盖章,结算时甲方不认可以前工作人员的签字,这样的签证文件有效吗?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签定有无现成的合同文本?

施工单位与某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全部完成图纸内工程,验收使用已有一年多,结算双方已签字确认。问题是:该集团从施工开始就由子公司代付工程款,截止目前该集团就没有账户,施工单位想利用法律讨要拖欠款,请问:施工单位能否查封子公司代付工程款的账户?若不能,施工单位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权益?

关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解释,作为一个单位是工程分包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仅指个人,能否广义的,包括单位、或者说有资质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原施工总承包单位变更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已签订三方债权债务全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相关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可以仍向原施工单位主张债权?

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何作为法律依据?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由于种种原因,监理单位未收完监理费用,而拒绝提供《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者拒绝在《竣工资料》上签字盖章。造成工程无法到相关部门备案,作为施工单位,应怎样处理?

甲方将工程总承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后,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甲方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将地基工程承包给另外一个施工单位施工,那么甲方和地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地基工程是否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存在工程挂靠,即总包人与挂靠人签订何种合同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