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能否对补充协议中超出白合同范围的实际施工范围,适用白合同的仲裁条款?
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能否对补充协议中超出白合同范围的实际施工范围,适用白合同的仲裁条款?
相关考题: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专业工程的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中途无故退场,导致现场无人在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和签证管理,劳务承包的施工队也无法继续施工。请问:作为总承包商,应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直接介入现场管理,代替分包项目部的职能和责任?
某施工单位对某项目投标报价212万元并中标,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让利,签订合同时合同价为15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很多增加工程量的设计变更,监理公司已审核签字,但建设单位的工地代表就是不给办理签证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对已建成的或部分建成的工程项目,实际工程款应如何计算,除材料费、人工费外,其余是否应收取或者取费时不取间接费(利润、税金、管理费等)而取直接费?无效合同,如属双方有过错,应各自负担损失,双方的损失如何界定,施工方的利润损失是否在内?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诉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发包方诉施工方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现双方对工程修复问题又难达成一致,施工方要求法院委托其它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并愿意承担修复费;发包方要求原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双方有关系)并诉请法院由施工方修复。请问: 1.施工方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如不能,该案应如何解决? 2.质量纠纷案件是应判施工方赔偿还是应判施工方进行修复?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推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很多保护施工方利益的规定,但在实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中修改合同通用条款,增加许多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施工方投标时虽然可以对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竞争性项目按照企业情况作出负责任的承诺,但不能修改合同文件,一旦中标,这些不合理、条件苛刻的合同文件就成了正式签约合同,施工方有苦说不出。国务院或建设部能否规定合同通用条款不得更改?或者规定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违背的专用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