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对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记过处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对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记过处分。


相关考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矿长、矿党委书记降职处理。

区域管理公司内煤矿发生三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区域管理公司分管副职()处理。A、降职B、免职C、撤职D、停职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A、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B、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C、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D、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如何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如何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及其他领导如何处罚?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撤职处理。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单位正职()处理。A、降职B、免职C、撤职D、停职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至2人事故,对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处分。A、停职B、记大过C、警告D、记过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分管副职、单位正职()处分。A、停职B、记大过C、警告D、记过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矿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理。

煤矿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矿长、矿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降职处理。

区域管理公司内煤矿发生三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处理。A、降职B、免职C、撤职D、停职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警告处分。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B、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C、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D、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E、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F、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C、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D、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其他领导如何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发生发生重大设备、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及其他领导如何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其他领导如何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及其他领导如何处罚?

《哈尔滨客运段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生旅客列车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分别给予车队、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控干部(包保)、分管业务干部、党政正职和相关科室负有专业管理责任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分管业务副职、正职行政撤职处分。

发生以下哪些事故时,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A、特别重大人身事故B、特别重大电网、设备事故C、重大人身事故D、较大人身事故

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的处罚是()。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B、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C、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D、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处分;E、、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国家电力分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国电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过至降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