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齐玉苓状告陈晓琪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受教育权),创造了( )的记录。A.首次援引宪法做出司法判决B.首次明确受教育权不得侵犯C.首次明确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D.首次阐述受教育权的宪法依据

在齐玉苓状告陈晓琪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受教育权),创造了( )的记录。

A.首次援引宪法做出司法判决

B.首次明确受教育权不得侵犯

C.首次明确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

D.首次阐述受教育权的宪法依据


相关考题: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谁负举证责任?( )A.原告B.被告C.人民法院依法审查D.原告和被告二者之一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苓”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则此案中,陈晓琪及其父侵犯了由宪法保护的齐玉苓的哪些权利:A.发展权B.劳动权C.受教育权D.姓名权

不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玉苓等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齐玉苓等为该商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之后,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在就读期间,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等在初中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993年,陈晓琪从商校毕业,其父亲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其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在其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仍然是"齐玉苓". 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之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晓琪停止侵害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问题:(1)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齐玉苓什么性质的权利?(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

在公害--污染案件的运用中,卡拉布雷西认为在他的规则体系中,最理想的是()。A.权利配置给原告,权利保护适用财产规则B.权利配置给原告,权利保护适用责任规则C.权利配置给被告,权利保护适用财产规则D.权利授予给公害者或污染者(被告),权利保护适用责任规则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