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材料,回答第 74~75 题: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 74 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材料,回答第 74~75 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 74 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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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伟恒制药有限公司在南昌市设立了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但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南昌市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未能按时履约,南昌市人民医院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应以谁为被告()A.伟恒制药有限公司B.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C.伟恒制药有限公司或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D.伟恒制药有限公司和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第 70~72 题:1996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第 70 题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 )A.赛格公司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C.恒昌公司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

根据下列资料,回答1~5题: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大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D.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76.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达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诉讼地位是( )。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D.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 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 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 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 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 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 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 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 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 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 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 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问题: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恒阳牛业为新大洲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控制下的企业。陈阳友间接持有恒阳牛业34.89%的股权,并担任恒阳牛业董事。新大洲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进口的冷冻牛肉大部分销售给恒阳牛业,恒阳牛业及其子公司又向新大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销售牛肉。在这种业务模式中,恒阳牛业既是客户角色,又是供应商角色。上海恒阳与恒阳牛业付款模式为先款后货。宁波恒阳早期商业模式基本遵循先款后货原则,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账期为三个月。同时,宁波恒阳卖给恒阳牛业的牛肉的单价要比卖给第三方便宜接近20%,上海恒阳向恒阳牛业平均采购价格比向第三方采购价格高出接近28%。2018年度因上述交易导致新大洲存在被恒阳牛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合计金额为4.77亿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退市风险。上述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主要表现在( )。A.滥用公司资源B.直接占用资源C.掠夺性财务活动D.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