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按《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支付相应款项的违约金外,要带车参加培训:第一次违约参加培训()天,第二次违约参加培训()天,第三次违约参加培训10天。A、3;7B、3;8C、4;7D、4;8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按《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支付相应款项的违约金外,要带车参加培训:第一次违约参加培训()天,第二次违约参加培训()天,第三次违约参加培训10天。

  • A、3;7
  • B、3;8
  • C、4;7
  • D、4;8

相关考题: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等作为()的依据。A、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延续经营B、服务质量信誉考核C、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招投标D、出租汽车企业处罚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20分B、扣10分C、扣5分D、扣3分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包括基本情况、遵守法规、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公司管理、加分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的综合评价。A、遵纪守法B、安全生产C、服务质量D、经营行为和道德风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20分B、扣10分C、扣5分D、扣3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行为记录等作为()的依据。A、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延续经营B、服务质量信誉考核C、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权招投标D、出租汽车企业处罚标准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强行甩客的,支付违约金()元。A、100B、200C、300D、500

《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对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每次计5分(),并列入所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计分。A、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B、不按规定运价标准收费C、不按规定持服务监督卡上岗D、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签注的机构是()。A、出租汽车企业B、经营所在地交巡警部门C、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D、出租汽车协会

《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企业必须全资购买新增的出租汽车B、不得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C、出租汽车必须公车公营D、建立12小时值班制度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座垫套不按规定使用和换洗的,支付违约金:()元。A、20B、30C、50D、100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约定,出租汽车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者车号牌污损的,支付违约金:()元。A、100B、150C、200D、300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支付违约金:()元。A、50B、100C、150D、200

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接受协会组织的培训,熟悉与驾驶出租汽车以及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与驾驶出租汽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经市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核发《莆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约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检测维护车辆的,支付违约金:()元。A、100B、200C、300D、500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约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车体破损、车容不洁的,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支付违约金:()元。A、50B、100C、150D、200

《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约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规定的位置印制、张贴或悬挂出租汽车企业名称、服务监督卡、运价里程表、投诉电话号码的,每项支付违约金:()元。A、50B、100C、150D、200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的。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A、扣10分B、扣5分C、扣3分D、扣1分

驾驶员违反规定一律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潍坊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细则》对驾驶员进行扣分,同时由车属公司按合同或内部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处理。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营运相关证件的,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