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当时而立法”

名词解释题
“当时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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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题: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体现立法自身的规律性的?() A.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程序法理B.立法步骤上,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C.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衔接”D.采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从同类规范和制度中提出一般规则

关于秦朝立法指导思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秦朝的立法强调“兼爱”“非攻”B.秦朝的立法主张“缘法而治”和“法令由一统”C.秦朝的立法体现“无为而治”的老庄核心思想D.秦朝的立法提倡“德治”“礼治”与“人治”

下列选项中,关于避税与节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避税顺应立法精神,节税违背立法精神B、节税顺应立法精神,避税违背立法精神C、节税不影响社会公平,而避税影响D、避税不影响社会公平,而节税影响

拿破仑的下列行为,最能体现当时的时代特征的是()A、A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B、B发动军事政变,建立军事独裁C、C颁布法典确立资本主义的立法规范D、D打败欧洲反法联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当时而立法”

商朝的刑事立法就当时而言比较完备,孔子后来总结说“刑名从商”。

美国的特殊教育自始就与普通教育合并立法,而英国是单独对特殊教育进行立法。

法律是由立法者设计和制定的,立法活动会受到当时所处环境的影响。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A、立法过程B、立法程序C、立法体制D、立法技术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A、立法B、实施C、执法D、运行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

先秦诸子中有人认为:“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过分),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为此,他得出的结论是()。A、“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B、“弱者,道之用”C、“法古无过,循礼无邪”D、“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1780年)在其《英国法释义》中阐述当时英国立法系统时说:“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所以也是他适当享有立法权的理由。宪法赋予国王‘否决’权力而非‘决定’权„„君主毫无权力胡作非为,而只是‘防止’胡作非为。当既定法律提出时,君主不得自始就擅作变动,但可以同意或反对两院提出和赞同的变动。”下列与此相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作者主张严格限制王权B、英王和议会关系“均衡”C、国王可以批准议会法案D、当时英王已“统而不治

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基于自身的法定职责而进行的有关行政立法活动,属于()。A、执行性立法B、补充性立法C、自主性立法D、试验性立法

中国经济立法,最初可以追溯到()和(),当时是以“()”的法典形式为其依存和表现的主要形式。清末立法者开始按照()来改革并试图创建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民国时期立法机关开始使用()和()的名称,经济立法的数量显著增加,质量明显提高,但经济立法仍然隶属于(),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

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重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A、执行性立法B、创制性立法C、中央行政立法D、地方行政立法

单选题先秦诸子中有人认为:“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过分),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为此,他得出的结论是()。A“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B“弱者,道之用”C“法古无过,循礼无邪”D“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而制定的法律。A对B错

判断题法律是由立法者设计和制定的,立法活动会受到当时所处环境的影响。A对B错

单选题()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A执行性立法B创制性立法C中央行政立法D地方行政立法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避税与节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避税顺应立法精神,节税违背立法精神B节税顺应立法精神,避税违背立法精神C节税不影响社会公平,而避税影响D避税不影响社会公平,而节税影响

填空题耶律楚材的()和《陈时务十策》,实际上成为当时立法的指导原则。

判断题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A对B错

名词解释题“当时而立法”

单选题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A立法过程B立法程序C立法体制D立法技术

填空题中国经济立法,最初可以追溯到()和(),当时是以“()”的法典形式为其依存和表现的主要形式。清末立法者开始按照()来改革并试图创建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民国时期立法机关开始使用()和()的名称,经济立法的数量显著增加,质量明显提高,但经济立法仍然隶属于(),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