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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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敏,1990年12月3日出生。2004年12月2日,其价值1000余元的MP3播放机在教室丢失。刘敏怀疑被同学小毛偷走,但小毛说自已没拿。刘敏于是向自己认识的“大哥”,1989年10月7日出生的王飞讲了此事。王飞的父亲在外地打工,母亲出差了,王飞一人在家。王飞建议他把小毛骗到王飞的家里慢慢“审问”,2日下午放学时,刘敏即设法将小毛骗到王飞家里。由于小毛坚决不承认拿了刘敏的MP3播放机,刘敏和王飞就不许小毛回家。问题:1.如果3日中午12时,小毛趁王飞、刘敏看管疏忽之机,从楼上跳下,导致颈椎骨折,能否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2.如果3日夜里1点,小毛趁王飞、刘敏看管疏忽之机,从楼上跳下,导致颈椎骨折,能否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3.如果3日中午12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在上厕所。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追究王飞、刘敏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刘敏砸的,王飞在上厕所呢?4.假设他们将小毛一直关押到3日晚上。3日夜里1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在上厕所。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追究王飞、刘敏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刘敏砸的,王飞在上厕所呢?5.假设他们将小毛一直关押到3日晚上。3日夜里1时,小毛吵着要回家,王飞不允许。在争吵中,王飞抄起一根棍子砸向小毛的头部,致小毛重伤,刘敏当时也在现场,但未说话,也无其他表示。请问能否追究刘敏的刑事责任?

张强被法院宣告死亡,遗产由其父张老强、其妻王芳、其子张小强分割。后来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了张老强的部分遗产。王芳与刘波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与张小强继承了王芳的遗产。现在,张强重薪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假设张强在没有宣告死亡时与王芳的共有财产是1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小强应返还财产50万元B.张小强应返还财产80万元C.刘波应返还财产40万元D.刘波应返还财产10万元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五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以下哪项由高到低的排列符合题干的信息?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程序说明】本题使用如下数据表:学生.DBF:学号(C,8),姓名(C,6),性别(C,2),出生日期(D)选课.DBF:学号(C,8),课程号(C,3),成绩(N,5,1)查询所有1990年3月20日以后(含)出生的性别为男的学生,正确的SQL语句是 ______。A.SELECT* 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90—03—20} AND 性别=“男”B.SELECT* 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90—03—20} AND 性别=“男”C.SELECT* 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90—03—20}OR 性别=“男”D.SELECT* 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90—03—20)OR 性别=“男”

执行如下命令序列,最后一条LIST命令显示的姓名顺序是( )。 USE STU LIST RECORD# 姓名 性别 分数 1 李红 女 584 2 赵刚 男 556 3 刘丽 女 573 4 刘斌 男 534 5 张梅 女 625 6 平 男 610 SORT ON性别/D,分数/D TO STU1 USE STU1 LIST姓名A.张梅,李红,刘丽,王平,赵刚,孙斌B.王平,赵刚,孙斌,张梅,李红,刘丽C.刘丽,李红,张梅,王平,赵刚,孙斌D.张梅,李红,刘丽,孙斌,赵刚,王平

由于是超生,王强出生时王家没敢报户口。多年后王家对于王强的出生日期犯了愁。其母记得是4月16日,而邻居家刘奶奶说是4月17日,当日下着大雨,刘奶奶帮忙将王强的妈妈送到乡卫生所,但乡卫生所接生登记簿登记的接生日期为4月18日,乡卫生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却是4月19日。依法王强的出生日期应确定为( )。A.4月16日B.4月17日C.4月18日D.4月19日

查询所有1982年3月20日以后(含)出生、性别为男的学生,正确的SQL语句是A.SELECT*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82-03-20}AND性别="男"B.SELECT*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82-03-20}AND性别="男"C.SELECT*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82-03-20}OR性别="男"D.SELECT*FROM 学生 WHERE 出生日期<{^1982-03-20}OR性别="男"

婴儿出生头围平均是( )Cm。

35周男婴,出生体重1.5kg,出生后3天体温不升,需要暖箱,该暖箱温度应是A.31℃B.32℃SXB 35周男婴,出生体重1.5kg,出生后3天体温不升,需要暖箱,该暖箱温度应是A.31℃B.32℃C.33℃D.34℃E.35℃

一男婴孕35周分娩,出生体重1600g,出生后1天,吸吮欠佳。睾丸未降,皮肤毳毛多。应诊断为A.足月儿S 一男婴孕35周分娩,出生体重1600g,出生后1天,吸吮欠佳。睾丸未降,皮肤毳毛多。应诊断为A.足月儿B.早产儿C.超低出生体重儿D.足月小样儿E.正常出生体重儿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的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无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秀、根据以上信息,以下哪项是上述五人在此次测试中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E.蒋明、王丽、张华、刘强、周梅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对追赶黄某的人指错方向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包庇罪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故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D、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李某,男,21岁,初中毕业后就待业在家, 整日游手好闲。某日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李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对追赶黄某的人指错方向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包庇罪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由于黄某的盗窃行为已结束,故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D.王、刘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搜查罪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王某(男,公司职员)与刘某(女,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系恋人关系。2011年7月5日,王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检查完后,扣押了王某的手机、现金及银行卡,并将二人传唤到当地派出所。201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拘留10日,二人不服,从拘留所出来后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对二人的处罚决定。本案中如公安机关对王某的拘留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为国家201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倍。()

某日夜晚,李男撬开邻居王女家的门进入房间后对王女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王女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元人民币给李男,说“我只有这么多钱”。李男大怒,将钱扔给王女,说:“你比我还穷。”李男见王女颇有姿色,就对王女提出性要求,并强拉王女。王女说:“我刚才被你打的头晕,很不舒服,一会儿我去你家吧。”李男同意,遂返回家中。王女报警,李男在家中被抓获。关于李男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构成抢劫罪中止B、构成强奸罪中止C、构成抢劫罪未遂D、构成强奸罪未遂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王某(男,某公司职员)与刘某(女,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系恋人关系。2011年7月5日,王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检查完后,扣押了王某的手机、现金及银行卡,并将二人传唤到当地派出所。2011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拘留l0日,二人不服,从拘留所出来后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对二人的处罚决定。本案中如公安机关应对王某的拘留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为国家2011年度职上口平均工资的10倍

刘某,男,1988年3月出生。2005年3月刘某接受了海外亲戚张某的赠与款5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活来源有了保障。同年4月,刘某向开发公司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房屋。刘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简要案情:张某(男,18岁)要求刘某(男,18岁)为其在盗窃时望风,刘某同意。某日晚,二人按约定前往万某家,刘某在门外望风,张某撬锁进入万某家后,见万某一人在家熟睡,便在客厅内搜寻财物,万某被惊醒后与张某搏斗,张某暴力制服万某后迫使万某交出1万元现金。张某得逞后将万某打昏,出门与望风的刘某逃跑。事后张某分给刘某3000元钱。对张某、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张某、刘某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单选题女:你不是北京人吗?怎么对上海这么熟悉呢?男:当然了,我在这里出生、在这里长大,一直到高中才搬到北京的。问:男的在哪里出生?A北京B上海C香港D不知道

单选题境内居民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无身份证的,如持军人证或武警证,根据居民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则进行编码()。AA+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BA+性别(1男/2女)+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C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性别(1男/2女)+姓名的拼音编码D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答题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