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参考解析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
2.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国税局。
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做法正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