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问:(1)王林的原单位瓷器厂是否有权申请王林失踪?(2)法院为什么驳回瓷器厂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3)法院是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
问:(1)王林的原单位瓷器厂是否有权申请王林失踪?
(2)法院为什么驳回瓷器厂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
(3)法院是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解析

解析:(1)瓷器厂有权申请宣告王林失踪。因为瓷器厂与被申请人王林之间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受到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由于瓷器厂顺序排在配偶及父母之后,因此,无权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
(3)法院不能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原配偶的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王林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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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材料,回答第 73~75 题: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o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o月15目,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 73 题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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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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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但其妻,不害怕分割王某的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作法正确的是()。A、不应该宣告王某死亡B、人民法院以王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王某父母的请求C、应该宣告王某死亡D、人民法院以王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不予受理

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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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答题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问答题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不定项题农户王林家庭成员中,属于劳动力的有( )。A王林父亲B王林母亲C王林妻子D王林儿子

不定项题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不定项题下列农户王林家庭的成员中,属于半劳动力的有( )。A王林父亲B王林母亲C王林妻子D王林儿子

单选题王某和孙某是夫妻,王某要求和孙某离婚,孙某不同意,于是王某独自去南方,10年间孙某多方打听,始终没有王某的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孙某()A只能申请宣告王某失踪B只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C应当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再申请宣告王某死亡D既可以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单选题李某、王某二人为夫妇。2011年7月1日,二人外出探险,遭遇龙卷风,李某被大风“刮跑”,下落不明。2013年7月3日,王某认为李某已无生还的可能,遂向法院申请李某死亡。当时,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亡,只向该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于2013年8月14日宣告李某死亡。后王某与陈某缔结了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B2011年7月1日视为李某的死亡日期C若李某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D若李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消灭,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单选题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王某的下列亲属中,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的人是( )。A王某的父母B王某的配偶C王某的子女D王某的兄弟

单选题王某,在一起海难事故中,生死不明,两年后其父母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但其妻害怕分割王某的财产,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做法正确的是()。A不应该宣告王某死亡B人民法院以王某下落不明不满4年为由,驳回王某父母的请求C应该宣告王某死亡D人民法院以王某父母拒绝交纳诉讼费,不予受理

问答题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王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王琳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王琳治疗,2005年胡某将王琳送给邻村膝下无子的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6年.失踪;年的王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王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王琳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胡某间的犬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王琳的送养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