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参考解析

解析: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30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30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此外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清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若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140%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60%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1/3归还出典人。

相关考题:

简述清朝考课与赏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清朝将典契的回赎期定为30年,否则视为卖契B.清朝的典契须经过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方能成立C.对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清律规定由典主承担D.清朝以是否可以回赎作为典契和卖契的区分标准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契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B.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C.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D.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

下列有关古代借贷契约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B.唐朝将有息借贷契约称为“负债”C.宋朝的典卖契约是一种不动产的买卖契约D.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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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A.典卖B.命继C.鱼鳞册制度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契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B.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C.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D.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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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是两宋时期买卖契约的类型?()A、绝买B、活卖C、典卖D、赊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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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A、典卖B、命继C、鱼鳞册制度

下列哪个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A、典卖B、命继C、鱼鳞册制度

简述清朝发展(表现)。

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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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

填空题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

多选题下列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A典卖B命继C鱼鳞册制度

多选题下列哪个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A典卖B命继C鱼鳞册制度

多选题宋代民事法律更加发展,以下论述符合宋代法律规定的有()。A契约种类多样化,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等B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C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剥夺女子的继承权D宋代调整民事纠纷的契约制度更为发达,对因买卖关系发生的债但更强调双方的“合意”性,严禁一方强迫另一方定立契约,对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契约法律不予保护

问答题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问答题简述清朝发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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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契约法的对价制度。

填空题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