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问题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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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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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给王敏的税前稿酬总额究竟应该是多少?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合同签订后十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眷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了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00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问答题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关于印数稿酬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案例】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 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 500册,字数为247. 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 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 390元(50 x187. 8 =9 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 338. 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 051. 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 385元(50×247. 7 =12 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 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思考练习】问题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问题二:甲出版社关于印数稿酬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问题三:甲出版社支付给王敏的税前稿酬总额究竟应该是多少?
问答题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本题20分)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 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合同签订后十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眷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了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00千字),印数出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 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612元,少了738元。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为什么?问题二:甲出版社在稿酬支付时间方面是否有过错?为什么?问题三:张强计算稿酬的方法存在哪些失误?问题四: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问答题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2013年10月,《老年保健手册》的作者杨清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杨清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老年保健手册》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甲出版社向杨清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4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2%,计付方式均按国家规定。甲出版社在《老年保健手册》出版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如该书重印,也按此时间支付稿酬。甲出版社于2014年4月出版了《老年保健手册》。该书为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其中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87行;出版前言2面,末尾空白16行;目录2面,末尾空白18行。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2014年4月第1版,2014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5200册,定价26元。2014年6月,甲出版社向杨清邮汇了稿酬,并附言说明税前稿酬总额为13619.20元,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525元后,实付12094.20元。杨清没有异议。《老年保健手册》很受读者欢迎。甲出版社在2015年5月第二次印刷该书3000册,还将其制成电子书于2015年6月底开始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有偿下载。2015年10月,甲出版社把第二次印刷的印数稿酬邮汇杨清。但是,杨清拒绝收取,并于2015年12月将甲出版社告上法庭。杨清诉称:出版合同约定”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但甲出版社重印《老年保健手册》时没有支付基本稿酬,并且拖延支付印数稿酬的时间,构成违约;第一次应付稿酬13798.40元,而甲出版社少付了,当时因涉及金额不多,故未表示异议,但现在要求甲出版社补足;甲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而在网上发行电子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图书重印时只需支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的做法无错。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图书重印时支付稿酬的时间为重印后的6个月内,甲出版社的付酬时间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构成违约。第三,第一次的稿酬,实际上甲出版社已经多付了,因这是出版社经办人员疏忽所致,就不要求杨清返还了。第四,杨清已经把《老年保健手册》的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那么,出版社就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行该书的网络电子版,这不构成侵权。问题一: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一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二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第一次应该向杨清支付的税前稿酬究竟是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问题四: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四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为什么?问题二:甲出版社在稿酬支付时间方面是否有过错?为什么?问题三:张强计算稿酬的方法存在哪些失误?问题四: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问答题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 合同签订后10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誊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 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88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 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的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答题计算题 甲、乙两位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50元,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B.版税:版税率为6%,按印数结算支付。【思考练习】问题一:如果此书不重印,请列出算式计算出版社按上述两种方式各应支付多少报酬。问题二: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为甲、乙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问题三:若此书第二次印刷12500册,请列出算式计算出版社按上述两种方式各应支付多少稿酬。问题四:第二次印刷时,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为甲、乙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